《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遊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二、三項安全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相關規定,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應當遵循安全原則,即履行三項安全義務,具體包括安全提示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及時救助義務。那麽,導遊(領隊)作為旅遊服務的實際執行者,應當如何執行上述安全義務呢?導遊(領隊)應當註意如下安全事項:
——充分履行安全提示義務。行程中或自由活動期間,導遊(領隊)應當就旅遊項目的風險、正確使用設施設備方式以及不適應參與人群等內容提前告知旅遊者,尤其對於刺激性活動項目的風險更應當著重強調。
——合理安排行程並給予老幼等特殊群體旅遊者更多關註。導遊(領隊)應當隨時關註老幼等特殊群體旅遊者的身體狀況變化和適應能力,隨時與旅遊者溝通,獲得旅遊者書面確認後根據旅遊者身體狀況適當調整行程安排,使得活動量更加適度,避免情緒波動過大或體能透支。
——出現問題及時協助解決。在旅途中旅遊者出現胸悶、頭暈等癥狀時,領隊或導遊應第壹時間盡快與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聯系進行救治,並保留報警、呼叫緊急救護的相關證據。
——樹立安全意識,增強危機公關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對於旅行社來說,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發生摔倒、溺水、打架、突發疾病等旅行社難以預料與控制的意外事件導致人身損害,是經營旅遊業務難以完全避免的風險。如果已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和及時救助義務,再要求旅行社承擔更多的責任,無疑對旅行社是不公平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導遊(領隊)作為旅行社的服務執行者,處理突發安全事件應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