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有序地部署審計證據收集和溝通
被審計單位的配合是審計業務中獲取證據的基礎。但是,被審計單位故意拖延提供被審計資料和隱瞞有關經濟事項,會制約審計業務取證的順利開展,直接影響整體審計進度。因此,科學安排審計取證和審計溝通的先後順序,消除對方認為審計是找茬的矛盾思想,為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在審計業務取證過程中,應避免隨意發表“這是什麽問題,那是什麽問題”等不成熟的結論,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或形成證據鏈相互印證後,就相關問題開誠布公地相互溝通,以達成* * *認識。特別是在獲取違法經濟事項的審計證據時,適當有序地部署審計取證和溝通尤為重要,可以減少取證中不必要的麻煩,提高審計效率。
2003年,在壹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決算中,我們核實了項目建設的征地拆遷費用。經審查發現,該項目所在的某縣國土局收取的征地費具體構成不詳,僅征地拆遷費票據上的“征地費”金額合計320萬元。經詢問該單位征地代理人,縣國土局並未出具征地項目清單,只是在征地談判時口頭提及由哪些項目組成,並未明確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其數額。根據批準項目的相關文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屬於行政劃撥性質,免交土地出讓金。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成為征地拆遷費審計的重點。
審計組向局領導匯報了情況,經批準,決定對某縣國土局收取的征地款及其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組研究的取證策略是:進入縣國土局,事先不提土地出讓金收取的問題,在取得審計證據後,再溝通土地出讓金是否應該收取。在我們介紹這次審計的目的是為了查清征地總金額的構成項目和金額後,該局局長親自組織經辦人向審計組提供相關資料,介紹征地情況。這時,壹位審計人員插話道:“妳收到土地出讓金了嗎?”局長說:“我們會給妳壹份由征地資金構成的項目清單。”我馬上制止了旁聽者說下去。當我們拿到有經辦人簽字、單位蓋章的征地款項目清單時,發現“土地出讓金”壹欄的金額為310000元,於是與縣國土局溝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屬於行政劃撥,免交土地出讓金。縣國土局為什麽要收土地出讓金?這時,縣國土局局長和經辦人員突然緊張起來。他們沒想到審計組查的是違規的土地出讓金!他們辯稱:“征用土地的單位是企業,所以應該征收土地出讓金。”我們告知這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行為,法律明確規定項目所在的另壹個縣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免交土地出讓金。這時,看著我們手裏的征地項目清單,他們感嘆道:“又虧了310000元。”我們鄭重指出,違規向企業收費,是國家財經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應退回原繳費單位。
審計業務取證的順利進行得益於被審計單位的積極配合,同時也是運用審計業務取證策略的結果。如果提前告知對方土地出讓金,可能審計取證就沒那麽容易了。被審計單位可能會拒絕說經辦人沒回來或者有些資料找不到,故意拖延時間,取證困難。
適時使用攻擊策略
在審計中,我們經常會發現壹些財務票據存在疑點,但是要審核清楚,就需要調取這些票據進行取證。由於審核時間和成本的限制,對於壹些金額較小的票據,可能會有壹些疑點,往往會被忽略或者意識不足。然而,盡管可疑票據金額較小,但有時隱藏著嚴重的違法經濟問題,如果不深入調查,可能會影響審計質量,增加審計風險。如果采取適當的方法,及時做好財會人員或管理人員的思想工作,讓他們說真話,說實話,我們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重點是:提問要讓對方無法做出符合邏輯的回答,然後做思想工作,打消其思想顧慮。
2000年,我們在對壹所學校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時,偶然發現壹張“收款收據”票據上所列的收費項目是“新生報名費每人50元”。收費許可證審核後,學校沒有這個收費項目,應該是不合法的。但是50塊錢是新生的建檔費嗎?審計組分析判斷,該校當年招收新生1,000余人。既然要收新生建檔費,那麽所有新生都應該交過這筆費用,所以推斷學校可能存在表外。這張可疑的賬單可能是由於會計粗心的裝訂錯誤造成的。會是這樣的結果嗎?
審計組制定了下壹步工作計劃:壹是放棄其他調查方式。根據初步判斷和分析,會計人員在質疑時不應自圓其說,而應及時做好思想工作。我們直接質問會計:“妳們學校新生1,000多人,會計賬目上只記錄了1新生報名費,50元。其他新生的建檔費呢?請如實回答,並對回答負責!”會計立即看了看文件,什麽也沒說。看到時機成熟,我們就發起了思想上的進攻,從如何解除會計人員的責任、如何區分會計人員和單位等方面做我們的思想工作。最後,會計低聲說:“讓我考慮壹下,明天再回答。”考慮到不能急於求成,壹旦對方拒絕回答,會增加取證難度,所以我們同意了他的要求。第二天,會計主動拿出壹個表外賬本,上面記錄著新生的報名費、部分考試費、學費等。共計50余萬元。至此,學校的違規賬目徹底暴露。
利用財務分析發現問題的線索
如果只考察單個賬戶或單個事項,不考慮財務報表之間的相關性,可能會忽略重大違法經濟問題。綜合分析被審計單位的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損益和現金流量,可以起到兩個作用:壹是可以揭示經濟事項的重大變動和會計報表項目之間的平衡和相關關系;二是可以發現重大違法經濟事件線索或避免遺漏重大經濟問題,從而降低審計風險。需要註意的是,整體財務分析只起到審計指導和分析經濟活動變化趨勢的作用,不能直接作為違法經濟問題的審計證據。審計取證應以財務分析獲得的問題線索為基礎,再進行深入細致的挖掘和驗證,形成事實清楚、財務分析確認的審計證據鏈。
1998期間,在糧食企業財務損失審計中,我們對某糧食局轉來的糧食補貼進行了審計核實。糧食局將該局資金和轉來的糧食補貼合並為壹套財務賬簿進行核算,收到和轉來的糧食補貼均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查閱這些糧食補貼明細賬目,發現存在部分糧食補貼長期不及時發放的問題。這是唯壹的問題嗎?
審計組認為,該局資金與糧食補貼壹並核算,容易截留挪用糧食補貼,必須調整審計策略,深入分析,認真挖掘。隨後,我們分析了整套賬目的財務情況,發現該局銀行存款為654.38+0.2萬元,該局資金呈負結余,但“其他應付款”賬戶有350萬元未分配糧食補貼款。即使在該局資金處於平衡狀態時,與存款額相比,也明顯有200萬元至300萬元的種糧補貼被挪用。但要認定挪用資金,需要說明挪用資金的去向,財務分析結果不能直接形成挪用糧食補貼的審計證據。現在下結論還為時過早!
在此基礎上,我們還研究了財政賬戶的平衡關系。財務平衡的原因是“其他應收款”科目合計320萬元,這是資金使用的地方。我們決定把重點放在“其他應收款”的形成原因和資金用途上。通過核實“其他應收款”的構成,並與財務分析結果進行確認,發現“其他應收款”賬戶中,90萬元投資於某商場,50萬元投資於某糧食期貨公司席位費,654.38+0.4萬元存放於基本建設準備金,其中280萬元屬於截留挪用糧食補貼性質,70萬元為其他長期持有的糧食補貼
至此,審計業務證據收集已經快速高效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