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和註冊資本的概念有很大區別。註冊資本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管理的財產數額或其自有財產。
資本需求
公司法最低註冊資本(2006年版)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後,註冊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新《公司法》第26條。
2.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萬元,股東應當壹次性足額繳納出資——新《公司法》第59-64條。
3.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
2006年《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公司經營內容區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654.38+萬元降至50萬元至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654.38+萬元降至500萬元。
而且不采用授權資本制,而是兩個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支付,不必壹次性付清。只要求全體股東的初始出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0%(初始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必須分兩年繳納,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2014新公司法將實收資本驗資制改為核準制,只有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驗資。
在出資比例結構上,壹是工業產權擴展到整個知識產權;二是取消無形財產出資比例限制,只規定貨幣出資金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30%。更重要的修改是從根本上改變股東出資的立法模式。
以靈活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原有的機械的、固化的全面列舉,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的出資範圍,而且充分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3 10 10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會議明確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會議明確,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足額出資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2013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公司設立最低限額。
新法
2006年2月2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壹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
第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證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記事項。公司註冊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擴展數據:
註冊資本
付款時間
1.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另有規定外,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付款方式
2.公司成立時股東(發起人)初始出資比例無限制;股東(發起人)以現金出資的比例不受限制。
最小限度
3.最低註冊資本: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公司設立時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初始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註冊資本和註冊資本的概念有很大區別。
1)註冊資本體現企業的經營權;註冊資本體現公司的法人財產權,股東投入的資本不得全部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註冊資本是企業實際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投資者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註冊資本會因資本的增減而隨時增減,即企業實際資本較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20%時,就要進行變更登記。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4.資本驗證
新修訂的《公司法》中刪除了第二十九條:“股東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總投資
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關系;
(1)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總額低於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300萬美元以上至654.38+00萬美元(含654.38+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654.38+0/2,投資總額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65.438+00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654.38美元+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投資總額在654.38美元+02.5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應不少於654380+02萬美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