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是上海機構改革中新設立的單位。
(壹)負責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研究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國家質量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開展探索建立開放型經濟市場監督管理新體制的調查研究,協調相關領域重大問題。
(二)負責市場主體登記。組織和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名稱核準制度,為相關市場主體核發營業執照和相關證照。制定食品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
(三)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按要求推進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實施統壹的市場綜合監管。組織查處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的重大違法案件,開展大案要案督辦。規範市場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執法。推動競爭政策的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根據國家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協助和指導企業應對國外反壟斷訴訟。
(五)負責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查處違法價格收費、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違法廣告、侵犯商標和專利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行為。依法監督管理各類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制定合同監督管理的制度和具體辦法,依法組織實施合同和拍賣的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標準,監督管理廣告經營活動。組織查處無證生產經營及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六)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規章制度,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負責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開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相關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實施聯合懲戒。
(七)負責宏觀質量管理。制定實施質量發展制度措施,組織質量技術研究,加強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和應用協調,推進相關領域國防和民用技術融合,建立健全質量發展工作體系。督促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推動品牌發展戰略,編寫並發布質量分析報告。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八)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定重點產品質量監測目錄,加強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和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管理和指導纖維及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和檢驗。
(九)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組織協調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保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權限,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情況。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建立統壹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推進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十壹)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組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組織實施對特殊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建立和管理全市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負責組織制(修)訂、批準和發布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管理計量器具和量值傳遞與比較,規範和監督商品數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標準化發展戰略、政府標準化指導政策和指令,組織推進“上海標準”工作。組織和推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推進國際標準化活動,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負責地方標準的組織(制修訂)、批準和發布。
(十四)負責檢驗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規範檢驗檢測市場,促進檢驗檢測行業改革發展。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提高市場監督管理技術機構的能級和國際化水平。
(十五)負責認證認可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全國統壹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鼓勵和引導各類組織開展管理體系和自願性產品認證,負責認證機構的備案管理,對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六)負責科技和信息化建設的市場監督管理。推進標準化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推進相關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通報和磋商。
(十七)負責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的監督管理,推進能源計量,促進綠色發展。組織制定(修訂)節能環保地方標準,組織實施能效標識管理制度。
(十八)管理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十九)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