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資格證明: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驗原件)。20-49周歲的育齡婦女,由其經營地計生部門核實蓋章的計劃生育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廣東省戶籍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和廣東省戶籍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3.營業場所證明:
①自有房產的,提交房產所有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2)租賃房產的,提交房屋租賃機關登記蓋章的租賃合同原件。
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的,可提交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4.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的,應當提交經營者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5.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經營旅館業必須符合防火、城市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的要求。
第壹條建築安全,營業場所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2)酒店所在地與易燃、易爆、有毒倉庫、加油站的距離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2002)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2001)的要求;(三)設置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4)客房底層、樓層的通道,以及可翻越的房間的窗戶、門頭窗,均設有防盜裝置,門窗牢固,門安裝有暗鎖;有存放貴重物品的保險箱;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實施〈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辦法》配備安全技術防範設施;(五)安裝使用經公安部檢驗合格的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6)客房每張床的占地面積按《旅館業建築設計規範》(JGJ62-90)的衛生標準執行。(法律依據:《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條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