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的期限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4、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所謂“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服務)承擔質量保證的壹種方法。其意義有二:壹是促進經營者保證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二是有助於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服務)在壹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在《產品質量法》和《消法》頒布以前,國家只規定了對大宗家用電器產品實行“三包”。但是隨著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產品質量問題大量出現,消費者怨聲載道,因此《產品質量法》不僅進壹步明確修理、更換、退貨制度,而且擴大了“三包”範圍,從大宗家用電器產品、—耐用消費品擴大到了受《產品質量法》調整的所有能夠適用“三包”的產品,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然而有部分消費者甚至經營者,由於不熟悉《產品質量法》,以為“三包”範圍僅限於國家規定必須實行三包的家用電器和部分耐用消費品(即列入《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商品),這是當前廣泛存在的對“三包”認識的壹個誤區,為此本書將在以下條目中對“三包”的範圍和內容作出盡可能詳細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