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和組織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依照各自職能監督實施本規定。第六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和公正的原則。第七條 公開權利人行使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或其他社會公***利益。
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開權利人行使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或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第二章 公開內容第九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事權方面的政府信息:
(壹)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二)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
(三)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政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設定依據;
(五)政府行政審批項目;
(六)當地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
(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財權方面的政府信息:
(壹)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二)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情況,重要物資招標采購情況和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事業情況。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人事權方面的政府信息:
(壹)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二)公務員錄用、選拔任用、評選先進的條件、程序及結果;
(三)政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情況。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行為的依據;
(二)行政行為的程序;
(三)行政行為的時限;
(四)救濟途徑和時限。第十壹條 公開義務人對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主動向其告知下列政府信息:
(壹)決定部門;
(二)決定程序;
(三)決定依據和理由;
(四)決定結果;
(五)救濟途徑和時限。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的下列內部政府信息,應當實行內部公開:
(壹)領導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二)內部財務收支情況;
(三)內部審計結果;
(四)公務員人事管理情況;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內部政府信息。第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未在第九條和第十條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該信息屬於法律、法規或本規定禁止公開的內容,公開義務人應當按照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公開權利人有權要求公開義務人向其公開所掌握的有關自己的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公開義務人予以更正。第十四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壹)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除第十九條規定以外的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三章 公開方式第十五條 依據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壹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壹)設立統壹的政府綜合門戶網站;
(二)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三)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廳、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
(四)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
(五)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