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T規定的主體是計算機程序、電影作品和錄音作品的作者。《WCT公約》第7條規定,根據締約方國內法,計算機程序、電影作品和錄音作品的作者應享有授權向公眾商業出租其作品原件和復制品的專有權。
WPPT規定的主體是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WPPT》第9條規定:表演者根據締約國國內法的規定享有授權,其錄制在錄音制品中的表演的原件和復制件已經由表演者或經表演者授權而發行。第13條第1項規定,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專有權利,授權向公眾商業出租其錄音制品的原件和復制件,即使原件或復制件是由錄音制品制作者或在其授權下發行的。《歐洲出租權指令》和《計算機程序指令》中規定的主體是計算機、電影作品、錄音作品的作者和表演者。根據指令第2條第1款,著作權人和相鄰權利人均有權出租。具體來說,作者有權出租其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表演者有權出租其表演的錄像制品,聲音制作人有權出租其錄音制品,電影制作人有權出租其電影的原件或復制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1996)第7條規定:“根據締約各方國內法的規定,計算機軟件、電影作品和以錄音制品形式體現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專有權利,可以授權其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向公眾進行商業出租。但是,本條第二款規定,本條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1)其程序不是主要出租對象的計算機程序;(二)電影作品,但商業出租導致該作品被大量復制,嚴重損害復制專有權的除外;(3)盡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任何已經並仍在實行作者出租其錄音制品作品的復制品以獲得公平報酬的制度的締約方,1994年4月5日,只要錄音制品作品的商業出租不對作者的復制專有權造成嚴重損害,可以保留這壹制度。”可見,該條約僅授予計算機軟件、電影作品和錄音制品的著作權人出租權。
2.我國關於出租權主體的立法規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出租權主體是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錄像制品制作者、錄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其他鄰接權人。我國著作權法對出租權主體的規定基本是科學的。如果增加表演者和廣播電視機構的出租權就更完善了。1.國外關於租賃權客體的立法規定,WTO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租賃權客體只能是計算機軟件和電影作品的原件和復制品,並限制電影作品作為租賃權的客體。
WCT規定的客體是計算機軟件、電影作品和錄音制品的原件和復制品。WPPT規定的客體是表演者錄制的錄音制品的原件和復制件,以及錄音制品的原件和復制件。美國著作權法1976和著作權法修正案1990規定的客體是計算機程序和錄音制品。法國的知識產權法典(1992)將通信企業的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程序等作為租賃權的客體。從上述國際條約和國家立法來看,計算機軟件、電影作品、錄音制品、錄像制品和通信企業的節目均可作為出租權的客體。
2.我國關於出租權客體的法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42條、第47條規定電影作品、以類似電影制作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為出租權的客體,這基本上是科學的,但沒有規定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的原件、復制件和傳播企業的節目為出租權的客體。1.出租權的內容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42條第7項、第47條、第52條的規定概括如下:(1)著作權人享有出租其作品復制品的權利。(二)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出租其作品的復制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的復制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三)著作權人有權從出租其復制品的人處獲得壹定報酬。
2.租賃權的限制著作權法壹方面要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其對作品的支配權,另壹方面也要兼顧作品的傳播對促進社會文明的好處,使之服務於公眾的利益。因此,著作權法不得不在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和公眾的使用權之間進行協調。因此,壹些國家或地區的著作權法不僅保護著作權人的出租權,還給予壹定的限制。根據傳統的物權法理論,當消費者合法購買作品的復制品時,衍生取得對作品復制品的財產權,財產權人對作品復制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中的壹項或多項功能,如出租作品復制品取得收入。而且,物權作為壹種絕對權,可以對抗任何不特定的人,包括著作權人。因此,財產權人在行使財產權時,如出租作品的復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配合或同意,不受任何限制地實現。根據著作權法理論,著作權也是絕對權之壹。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專有權,他有權排除任何人對其作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包括排除他人租用其作品。因此,作為壹項絕對權利,財產權與著作權之間存在法律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