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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只是壹些關於獎勵的規定,由國務院頒布,還沒有達到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但後來是1996。
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1987 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技術合同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出臺了壹批配套法規,對促進流通領域知識商品的交換,促進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發揮了關鍵作用。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是我國科技領域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確立了科學技術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規定了國家促進科技進步的原則、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使黨和國家關於科技進步的正確意見和政策上升為法律,作為我國科技進步的依據。
為了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科技工作的新要求,2007年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修訂通過了《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後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堅持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的戰略思想,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學技術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新要求,對新時期科學技術發展作出全面規定,涵蓋國家創新體系建設、自主創新政策保障、科學技術引領和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還突出了鼓勵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政府推動科技進步的責任、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科技資源的整合共享、激發科技人員創新的積極性。
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制定了壹系列科學技術法規。在鼓勵和規範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交易方面,1996頒布實施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9《合同法》吸收了1987《技術合同法》的內容,為技術交易活動提供了法律規範。在保護科技創新方面,《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面保護發明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