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2)其他井礦井噸煤15元;
(3)露天煤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的劃分應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標準》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月提取原礦。各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露天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料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礦山,每噸25元;
(5)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6)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在50萬噸以下、最大采高不超過50米的山坡露天采石場,其產品用於建築和鋪路,價格為每噸1元;
(7)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級及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級、五級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關閉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礦的有效庫容進行提取。庫容在654.38+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654.38+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654.38+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和廢石場綜合利用的尾礦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查單位的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應當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為權責發生制基礎。各建設項目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計入工程造價,招標時不得刪減,納入標準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承包單位應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品生產、儲存企業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為基礎,采取超額積累和提取的方式,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營業收入不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4%提取;
(2)業務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0億元的2%;
(三)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第九條運輸企業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權責發生制基礎,按照以下標準按月平均提取:
(壹)壹般貨運業務按1%提取;
(2)客運、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種貨運業務按1.5%提取。
第十條冶金企業應當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為基礎,采取超額積累和返還的方式,按照下列標準平均每月提取:
(壹)營業收入不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654.38+0.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654.38+00億元的部分,按0.654.38+0%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按0.05%提取。
第十壹條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為基礎,采取超額積累的方式,按照下列標準提取:
(壹)營業收入不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654.38+0%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0.654.38+0%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按0.05%提取。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的方式,平均每月按以下標準提取:
(壹)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的2.5%;
(四)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2%提取。
第十三條武器裝備研發、生產和試驗企業以上年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基礎,采取超額積累和提取的方式,按以下標準計算:
(壹)從事炸藥及其制品(包括含能材料、炸藥、火藥、推進劑、發動機、彈丸、引信、火工品等)研究、生產和試驗的企業。);
65,438+0.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0億元的部分,按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二)核設備和核燃料的研究、生產和試驗企業:
65,438+0.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2%的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0億元;
3.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5.核項目按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基礎,招標時列為超標管理)。
(三)軍用船舶(包括修理)科研、生產和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按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654.38+0.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4%提取。
(四)從事航天器、衛星、軍用飛機、坦克和車輛、火炮、輕武器和大型天線的整體、零部件研制、生產和試驗的企業;
65,438+0.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654.38+0.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0億元的部分,按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科研、生產和檢測企業:
65,438+0.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2%的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0億元;
3.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第十四條小型、中型、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余額分別達到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0.5%時,經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可以緩交或者減交本年度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發[2011]300號)執行。
第十五條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可以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標準。
本辦法發布前,省級政府已制定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提取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高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新建企業和投產不滿壹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基數,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單獨核算,將以各項業務的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單獨提取安全費用;不能單獨核算的,按業務收入總額和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