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泰安市國有企事業單位優才回引計劃對象和資格條件

泰安市國有企事業單位優才回引計劃對象和資格條件

引進對象和資格條件

引進對象

在泰安市以外工作的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國有企業正式職工。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人員自願轉為事業身份並安置到事業單位的人員,可參照執行。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1.泰安籍人才;

2.配偶、父母在泰安長期工作、生活且具有泰安常住戶口的人才。

資格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政治素質過硬,理想信念堅定,道德品質良好,愛崗敬業,作風務實,清正廉潔。

2.年齡壹般不超過35周歲。其中,解決夫妻兩地分居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放寬至40周歲。

3.學歷為普通高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或“世界壹流大學”“壹流學科”、原“211”“985”高校、全球排名TOP200高校的理工類全日制本科生。其中,以下人員可放寬至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經濟管理、金融、城建規劃、環保、旅遊專業或具有3年以上經濟管理、金融、城建規劃、環保、旅遊專業工作經歷的人員;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到鄉鎮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4.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無違紀違法及其他不良記錄。

5.2007年以來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為通過公務員公開招錄考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性安置方式取得編制。其中,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人員須已進行公務員登記。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符合擬任崗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8.有下列情形人員不得報名:

在校期間受過院系級以上處分的;

曾受過黨紀政務處分的;

因違法違紀正被調查處理的;

按照有關規定,未滿最低服務年限或尚在任職試用期內的;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錄用聘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