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偵查人員只有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分子的目的,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以及其他有關的場所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違反法律的校規無效。沒有法院或檢察院的批準,即使是警察也無權搜查。《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我們經常不經同意就翻包,有時還會搜身。“不管老師的目的是什麽,這種做法是不對的,至少侵犯了我們的隱私。今年的《法院案由規定》將隱私權規定為壹個獨立的案由,這意味著我們可以以侵犯隱私權為由起訴老師和學校,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另外,如果自己搜身,很可能會侵犯妳的名譽權,我們也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第壹款規定:
"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生命權和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權。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人身。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蔔、扣押、凍結、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為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提供了保護。關於財產權,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生產資料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保護公民的知識產權。關於人身權,總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使用和變更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偽造;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246條第1款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