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試點後,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分類遵循《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和管理原則,即分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簡稱壹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簡稱小規模納稅人)。
基本依據是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以及企業的規模(衡量企業的規模壹般以年銷售額為依據)。
基本規定是: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勞務年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擴展數據: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這就要求納稅人具有較高的核算水平,這就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進項稅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很多納稅人達不到這壹要求,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和健全的會計核算,將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50%以上)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納稅人;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業務,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
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即納稅人貨物或勞務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應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納稅人。
(二)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含)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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