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起訴就是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訴狀和基本證據材料,請求法院受理。法院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認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收到立案通知書。當事人將憑此通知書支付訴訟費。交納費用後,案件將被正式受理。妳可以進入下壹步。
2.舉證:就是在壹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法院再次受理案件後,會出具舉證通知書,通知書上寫明舉證期限。所有證據材料必須在此期限內提交法院。超過這個期限,法院不予受理。所有證據提交後,法庭就可以開庭了。
3.開庭:法院會發出“開庭傳票”,上面會註明日期、時間、法庭。
聽證時的具體程序:宣讀聽證紀律、告知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後,當事人參加的程序如下:
(1)原告先陳述事實和理由。
(2)被告對原告的陳述進行了答辯。
(3)原告舉證,被告質證。
(4)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5)原告向被告提問。
(6)被告向原告提問。
(7)原告就辯論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8)被告提出了壹個論點。
(9)原告的最後陳述。
(10)被告人最後陳述。
(11)法院調解。基本上,庭審結束後,接下來就是等待法院的宣判了。
4.判決:法院的判決基本上有三種形式:
(1)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3)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判決後,民事訴訟需要15天,刑事訴訟需要10天,以決定是否向更高壹級法院上訴。
5.強制執行:如果法院判決成功,對方不願意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然後妳可以拿著判決書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對方自願履行判決中的義務,那麽案件就結束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