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入系統,專註管理,簡化管理。首次點擊“許可申請”,點擊“排汙登記”進行登記管理。
法律依據:《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依法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排汙許可證;未取得排汙許可證,不得排放汙染物。
根據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影響等因素,對排汙單位實行分類管理:
(壹)汙染物排放量、排放量或環境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證重點管理;
(二)汙染物排放量、排放量和環境影響較小的,實行排汙許可證簡化管理。
實施排汙許可證管理的排汙單位範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目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制定實施排汙許可證管理的排汙單位範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目錄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公眾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