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五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而辦理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準備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6.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居住使用證明。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