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性文件,其目的是為了分清事故責任,依據交通法律等法規對肇事者作出正確、適當的處罰,也是公安機關調解交通事故賠償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起訴交通肇事人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內容,說明其具有書證特征。因為是公安機關做的,所以應該是具有較高證明效力的文件書證。同時決定確認函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能對確認函的結論提起行政訴訟。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案件時,應當像其他證據壹樣,審查其真實性、客觀性和合法性。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確認函,法院可以不予采信,無需重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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