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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銀泰城的權屬狀況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冀0202民初2821號

原告:唐山銀泰百貨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新華西道2號4號。

法定代表人:陳曉東,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G某某,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

被告:W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北區。

委托代理人:X某某,河北唐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D某某,河北唐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山銀泰百貨有限公司與被告W王研租賃合同糾紛壹案,本院於2016年10月19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山銀泰百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G某某,被告W某某、委托代理人X某某、D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山銀泰百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就唐山市世博廣場壹層156號鋪位簽訂的經營品牌為"納蘭小館"的《銀泰城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5472元、綜合服務管理費88924.59元,合計184396.59元(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3.判令被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16964.49元;4.本案壹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原被告簽訂了《銀泰城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唐山市世博廣場壹層156號鋪位,經營品牌為"納蘭小館"。租賃期限為三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租金計算方式為:第壹年、第二年的月租金標準為人民幣60元/平方米;第三年月租金標準為75元/平方米。且在第1至第3個租約年被告每月均按該房屋經營期間的商鋪稅前營業額的15%計算抽成租金,並以壹個季度(三個月)為壹個繳租期。同時合同約定,為扶持被告方經營,原告免除被告3個月的租金,具體為第1個租約年的第10、11月的租金及第2個租約年第1月租金。合同第六條約定,本合同簽署後三個工作日內,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5912元作為履約保證金。第二十七條約定了雙方在本合同項下產生的爭議管轄法院為房屋所在地法院。同時雙方簽訂了物業合同,約定了綜合服務管理費為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計租日起每月每平方米45元人民幣,即每月5967元,並約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5日內,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1934元作為綜合服務管理費保證金。上述合同簽訂後,被告依約進駐,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但被告未按照約定及時支付租金,已構成根本違約,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各項費用合計201361.08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壹直拖延支付,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W某某辯稱,1.原告主張與事實不符,被告無理由支付租金,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系銀泰百貨首批入駐商戶,因銀泰百貨人流稀少致使被告經營嚴重虧損,對此原告提出將其壹樓改造成風情街以吸引顧客,為吸引更多商戶入駐銀泰,原告於2014年和被告協議,簽署租賃協議,將被告經營的"納蘭小館"以二次招商形式作為首個入駐商戶進駐銀泰壹層,作為回報原告承諾給予被告用電用水減免優惠,並以按季度形式對被告減免房租。被告入駐後,原告壹直也按照承諾履行,未對被告提出租金要求,原告是以實際行動對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條款進行了變更,書面租賃合同約定內容對雙方不再產生約束力。2015年12月,因原告經營不善未能給商戶帶來足夠人流量,致使被告嚴重虧損,經協商,原告提出將被告調整到四層經營,為此被告交付了15000元的四層店面租金,並簽訂了壹層撤場手續。但被告交付四層租金後,原告違反承諾,又要求被告支付壹層租金。原告行為違背事實和雙方約定。2.原告訴請數額明顯過高,與實際不符。2015年12月原被告雙方已經辦理了撤櫃手續,原告的行為已經明確認可了雙方相關費用結算日期為2015年12月,此後不應再產生額外的費用。同時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被告撤櫃後就不應再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而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至2016年2月份租金及其他費用明顯與事實不符,按此計算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等費用也明顯與實際不符。3.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到四樓經營的方案,被告為此支付了四樓房租15000元,要求原告返還給被告。4.本案涉案合同屬於原告出具的格式合同,適用於在原告處經營的各個商戶,對於其中加重被告責任的條款應依法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