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並根據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三)負責本省測繪資格考試和測繪任務登記。
(四)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全省測繪技術監督和質量管理。
(六)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
(七)組織管理全省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工作。審核我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
(八)負責全省測量標誌、地圖的編制出版和地圖上地名的管理。
(九)歸口管理全省對外測繪科技和經濟合作與交流。第五條測繪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標準。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測繪管理第七條實行測繪資格考試制度。壹切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經濟組織,必須取得測繪資格,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進行測繪活動。測繪資格審查,由區域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測繪資格證書》。申報甲級資質,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測繪任務,由本單位主管部門進行測繪資質審查,並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實行測繪任務登記制度。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經濟組織,必須在測繪前向當地測繪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
國家和省基礎(或專業)測繪規劃範圍內的測繪任務,由測繪規劃部門在施測前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可以不再進行任務登記。
外省測繪單位來我省進行測繪活動,軍用測繪單位進行民用測繪活動,必須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後方可施測。第九條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經濟組織必須持有《測繪資格證書》。是企業的,應當辦理營業執照;如果是商家,應該辦理收費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
(壹)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承擔測繪任務。
(二)利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的。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承接測繪任務。
(四)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聲譽。
(五)投標人相互串通,擾亂公平競爭。
(6)侵犯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
(七)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或者出租測繪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變更單位名稱、經營範圍等。,必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終止測繪業務,必須向發證單位辦理註銷手續。第十二條測繪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生產計劃和統計年報時,應抄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三條下列限額以上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A)繪圖限制
比例尺1:5001:1001:20001:50001:10001:25000平方公裏2455065438。
(二)大地控制測量界限,與上述測繪界限相結合;面積大於100平方公裏的大地控制測量;長度超過50公裏的等級水準測量。
(3)省級重大測繪項目。
(四)全省各種通用地圖和地圖集的編制和出版。
限額以下的測繪項目由地(市)測繪管理部門管理。第十四條在本省進行測繪或者遙感航空攝影的單位(含執行民用任務的軍事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事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計劃,並對民用航空攝影計劃實行統壹歸口管理。第十五條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統籌安排並組織實施。
測繪土地、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和界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圖紙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