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著作權歸屬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看,到底花錢向繪師約稿後,這幅稿件的著作權在誰手裏。這次的約稿事件之所以會上熱搜,不僅是因為約稿當事人是13歲的未成年,也與7萬數額不菲的約稿費有關。通常情況下設圈約稿費用在50-2000元左右,出價1500元不到的約稿費也會被繪師們稱為“富婆媽媽”,更何況壹副畫7萬元。當然不管花多少錢約的稿,總是花了錢的,那麽約稿人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呢? 答案得從《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來找,“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而在設圈,壹般情況是不太會出現懂法的金主爸爸,強行要求簽署合同來約定著作權歸屬的,往往都是通過聊天形式,僅僅溝通價格和時間以及作品要求。那麽這種沒有訂立合同和即使訂立了合同也沒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情形,著作權自然歸繪師。
二、平臺規則的合理性。
設圈“不買斷不商用,買主也不可以發公***平臺”的規矩到底合不合理。在沒有簽訂任何著作權歸屬的前提下,繪師的任何著作權要求都是合理的,畢竟如上文所述,這種情況下所有的著作權都是繪師的,繪師可以就自己的著作權(除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四個人身權外的財產權)許可他人行使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等權利。“不買斷”指的就是除了人身權外的所有財產權不被壹次性的買斷,意思就是著作權全部都在繪師手裏,或者有部分著作權在繪師手裏,當然,這樣是可以的;“不商用”指的不能利用財產權獲得商業價值,約稿人連著作權都沒有,當然不能商用了;“買主也不可以發公***平臺”,這條是圍觀吃瓜群眾覺得最不合理的地方,難道重金買來的“孩子”(設圈的叫法,是Original Character/Owned Chracter的意思),只能自己獨自欣賞?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樣要求是合理的,因為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掌握在著作權人手裏,也就是繪師手裏,繪師當然有權要求金主爸爸/媽媽們不能發公***平臺了。
有人認為不能發公***平臺有悖於法律規定,但是請註意,《著作權法》第十八條針對的是有原件的美術作品等的所有權轉移,這跟買實體畫有很大的區別。以往買了壹副畫之後,就獲得了這幅畫原件的展覽權。而壹個png/jpg格式的電子數據的原件還在繪師電腦上的,給約稿人的只是壹份復制件,原件的展覽權是沒有轉移的。所以還是要受著作權人發表權的限制,也就是說繪師可以想公開發布就公開發布,不想發布就不發布。(從設圈的繪師畫完約稿作品後積極發布來看,繪師們還是很有知識產權意識的嘛!)而且還要受著作權人展覽權的限制,如果想在公***平臺分享“孩子”,還是得要繪師許可行使公開陳列美術作品的復制件的權利。
三、簽署委托協議、使用許可合同的註意事項。
然後再說說合同的問題,既然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著作權都歸屬繪師,那可不可以約定著作權歸約稿者呢?當然可以,即使設圈的規矩是所謂的行業習慣,在合同面前還是要讓位的。但是合同怎麽簽就很有講究了,首先是委托協議裏可以約定著作權歸屬委托人即約稿人,這樣所有權利就都到約稿人手裏了,這裏的風險點就在於必須要清楚的約定權利歸屬,不能模棱兩可,更不能就著作權歸屬權只字不提。
要是沒拿到著作權,可以跟繪師簽署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把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等約定清楚,不壹定要紙質的形式,妳們口頭也可以,但是最好落實到具體的文字上,比如微信聊天等形式。但是如果想要拿到著作權專有使用權(只有妳能用的意思)的話就需要采取書面形式了(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而且還要明確約定專有使用權的內容,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為了保障被許可人的權益,就視為著作權人在內的所有人不享有與專有使用權相同的權利。但是,除合同有另外約定外,被許可人想要給其他人使用該專有使用權,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