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2021年4月26日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在京開幕,其中提出了草案二審稿,規定將強化超大型互聯網平臺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並加強監督。此消息在社交平臺上發酵後,引起了網民們的廣泛關註與討論。
部分網民們認為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實際上技術賦權也造就了壹種技術特權階層,應該對他們的特權進行規範;也有部分網民們認為,該如何去規範這些社交平臺呢?在當前實現信息化管理是壹個棘手的問題,而如何進行信息化管理使得各大平臺保持其公序良俗呢,筆者有以下的看法。
壹、政府規範平臺的算法黑箱在當前,超大型互聯網平臺已經建構了壹種全景監獄,人們生活在互聯網平臺之內,他們的信息卻被互聯網平臺所掠奪侵占,而互聯網平臺背後的算法黑箱公民們均不知其為何物。在算法黑箱的作用之下,公民們仿佛成為了互聯網語境之下的數字勞工,在信息被過量披露之下,互聯網平臺借助其技術特權來進行精準化的推送,然而卻制約了人們的環境認知。因此規範平臺的算法黑箱必須要政府進行介入,必須要打破當前超大型互聯網平臺所建構的全景監獄,讓人們可以享有自身的隱私權。
二、反壟斷法,保證互聯網行業的公序良俗筆者認為想要強化超大型互聯網平臺信息保護義務,則必須需要有反壟斷法的介入。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即是通過反壟斷法來防止某壹公司對某個行業的壟斷。如在美國,互聯網行業由Facebook、Twitter、Instagram等組成,而不是由壹家企業壟斷,而當前我國的某些互聯網平臺其實也已經涉嫌到了壟斷,因此在反壟斷法這把利劍的高懸之下,必將能夠保證互聯網行業的公序良俗與合理化發展,當在眾多企業的競爭之下,便可以對人們的信息起到壹定的保護作用。
三、互聯網行業進行自律互聯網行業中,各大企業雖然是私企,但是因為它們的規模很大,所以它們也必須要承擔起社會責任。當前的人們是生活在現實生活之中,當然也是生活在網絡之中,而互聯網平臺作為網絡場域的營造者和建構者,它們必須要做到自律,必須要對自身所營造的網絡環境進行負責,這也是社會所賦予他們的責任。
四、公民進行監督因為互聯網平臺對於個人信息的竊取實際上已經侵犯到了公民的隱私權,因此公民們應該對此行為進行監督,在強大的監督之下,會使得互聯網平臺去規避此類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