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設24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財務處)
1、綜合協調委機關日常工作。
2、負責委機關文秘、信息、信訪、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督查、安全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3、組織擬訂和完善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負責工業地方誌編纂工作;
5、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6、負責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規章制度,管理會計檔案和國有資產;
7、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企業負擔監督辦公室)
1、研究新型工業化和信息化發展戰略問題,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2、組織起草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3、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受理、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4、推動機關依法行政、普法教育等工作;
5、承擔重要文件和重要綜合文稿的起草工作;
6、負責工業和信息化的宣傳、新聞發布與理論研究工作;
7、監督檢查企業負擔情況,協調處理涉及企業負擔的重大事項;
8、受理涉及增加企業負擔的舉報、投訴。
(三)規劃和技術改造處
1、組織擬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工業和信息化融合;
2、協調推進“國家新型工業產業示範基地”的創建工作;
3、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建議;
4、監測分析企業技術改造運行狀況及趨勢,研究提出企業技術改造建議;
5、負責重大技術裝備進口(不含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和核電項目)免稅的初審工作;
6、承擔企業技術改造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四)產業政策處
1、組織擬訂工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
2、擬訂培育產業集群的政策措施,促進產業集群發展;
3、擬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
(五)科學技術處
1、組織擬訂並實施工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
2、組織協調實施有關重大科技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結合;
3、組織協調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產業化示範工程;
4、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5、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
(六)經濟運行處
1、擬訂工業經濟運行年度調控目標,提出相應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工業經濟運行監測和分析,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問題;
3、建立和完善工業經濟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對工業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考核督導;
4、提出生產調度資金安排意見,負責應急物資、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
(七)中小企業發展處
1、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2、組織推進中小企業成長工程,提出中小企業結構優化、轉型升級相關政策建議;
3、提出有關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安排意見;
4、監測分析各類中小企業發展動態,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5、負責中小企業統計工作;
6、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八)融資擔保服務處(省大企業“直通車”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
1、提出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建議;
2、負責監督和管理融資性擔保行業,促進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
3、建立完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4、承擔省大企業“直通車”服務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5、研究提出服務大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九)節能與綜合利用處
1、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
2、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汙染控制政策;
3、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十)縣域經濟處
1、擬訂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2、協調解決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建議措施;
3、指導推進縣域經濟新型工業化、產業化和城鎮化工作;
4、負責縣域經濟目標考核工作。
(十壹)運輸協調處
1、參與擬訂運輸發展規劃;
2、負責經濟運行中多種運輸方式的協調和銜接;
3、組織擬訂綜合運輸應急方案,協調不同運輸方式緊急調運應急物資,協調電煤等重要物資的運輸;
4、組織協調重點港、站的疏運。
(十二)電力處
1、負責編制全省年度電力電量平衡計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理日常電力運行工作;
2、依法管理供電區域劃分工作;
3、負責履行《電力法》賦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電力行政執法權;
4、參與擬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和電價調整等工作。
(十三)煤炭管理處。
1、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
2、負責全省煤炭行業管理;
3、依法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申報、審查、審批、頒證和年檢工作;
4、負責全省煤炭生產調度和統計工作;
5、指導全省煤礦礦長資格的考核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
6、負責全省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審批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全省煤礦瓦斯治理工作;
7、按規定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參與煤礦重大事故調查處理。
(十四)機械汽車產業處
1、承擔振興裝備制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
2、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3、負責機械汽車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指導行業發展;
4、監測分析行業運行情況,協調解決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5、貫徹落實相關產業政策和有關法規、技術規範及標準;
6、參與相關技改投資項目審核工作。
(十五)重化產業處(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負責石化、冶金、建材行業管理工作;
2、貫徹落實相關產業政策和有關法規、技術規範及標準;
3、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指導行業發展;
4、監測分析行業運行情況,協調解決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5、會同有關方面實施農藥的準入管理有關事項;
6、參與相關技改投資項目審核工作;
7、承擔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輕工紡織產業處(包裝產業處)
1、負責輕工、紡織、食品、鹽業行業管理工作;
2、貫徹落實相關產業政策和有關法規、技術規範及標準;
3、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指導行業發展;
4、監測分析行業運行情況,協調解決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5、會同有關方面協調推進食品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6、參與相關技改投資項目審核工作;
7、負責包裝行業管理和包裝產業發展指導工作;
8、承擔省振興酒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醫藥產業處
1、負責醫藥產業發展和醫藥儲備管理工作;
2、貫徹落實相關產業政策;
3、擬訂醫藥產業發展規劃,指導產業發展;
4、監測分析醫藥產業運行情況,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5、提出中醫藥產業專項安排意見;
6、參與相關技改投資項目審核工作。
(十八)電子信息產業處(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信息產業辦公室)
1、擬訂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和行業技術規範、標準;
2、承擔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行業管理工作;
3、監測分析電子信息產業運行狀況;
4、組織協調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
5、承擔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組織實施;
6、組織國家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的申報工作;
7、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應用;
8、參與相關技改投資項目審核工作;
9、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信息產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處(省家電維修行業管理辦公室)
1、擬訂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
2、擬訂並組織實施軟件、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3、推動軟件公***服務體系建設;
4、推進軟件服務外包;
5、負責軟件企業認定、軟件產品登記工作;
6、承擔省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組織實施;
7、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8、負責電子電器產品維修行業管理。
(二十)信息化推進處
1、擬訂信息化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
2、指導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
3、編制工業信息化的實施計劃,推動工業產品研發、生產過程控制、企業和行業管理的信息化;
4、協調推動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
5、負責省財政性資金投資信息化項目相關內容的審查;
6、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認證工作;
7、承擔省信息化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壹)電子政務處
1、擬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
2、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電子政務工作;
3、負責省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及應用系統的統籌規劃和建設管理,促進政務信息***享;
4、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電子政務的相關工作;
5、負責組織省本級預算單位電子政務項目預算審核;
6、組織推進電子政務績效評估;
7、承擔省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信息安全協調和基礎設施管理處
1、擬訂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出政策建議;
2、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
3、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
4、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絡的安全保障工作;
5、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
6、推進面向公***服務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推動數字信息產業的發展;
7、協調通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利益的重大事宜;
8、推動信息資源和信息基礎設施的綜合利用,協調推進通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發展;
9、負責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認證工作;
10、承擔省網絡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對外經濟合作處
1、負責工業企業對外經濟合作交流的有關工作;
2、研究提出工業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的政策和措施;
3、參與擬訂扶持工業企業擴大出口和利用外資的政策措施;
4、指導企業的招商引資工作;
5、促進企業到境外投資創辦企業。
(二十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管理等工作。
(二十五)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置。
(二十七)離退休幹部工作辦公室,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