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商標戰略的持續實施,企業品牌意識日益增強,近些年,我國的商標註冊數量持續提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商標註冊申請量達18.8萬件,比上年增長14.15%;累計商標註冊量為8652358件,有效註冊商標為7237894件。
但是光鮮數字的背後,卻有壹個冷冰冰的事實:據國家知識產權局2013年權威數據,我國大陸範圍內有53%的閑置商標,而大量中小企業卻沒有商標,面臨著種種法律風險。
據了解,造成諸多商標閑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有名氣的企業出於保護品牌的考慮,進行商標全類或防禦註冊後,放在壹邊不用;二是企業在重組、兼並、破產時,常常忽略對商標的處理,造成許多商標被遺忘;三是商標註冊成功後,經過市場檢驗,企業對該品牌的產品前景不太看好,因此商標被束之高閣,成為了閑置商標。
商標的價值在於使用。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使註冊商標處於擱置不用的狀態,不但無法使該註冊商標產生價值,發揮註冊商標應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申請註冊和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所以需要相應的法律措施予以規制。
對此,原《商標法》第44條就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可以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該註冊商標。新《商標法》的要求更加嚴格,剔除了?責令限期改正?的規定。新《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這意味著,今後?睡眠商標?將越來越少,而且也能在壹定程度上減少惡意註冊的情況。?超凡知識產權事務所的專家認為,該立法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商標的使用,以促進公平競爭,同時也為了清除《商標註冊簿》中不使用的商標,排除他人使用的障礙,避免因註冊泛濫導致的權利沖突和資源壟斷現象。而且該制度還積極地創設商標中的公有領域機制,使註冊後不用的商標資源重回公有領域,為產業界公平地利用分享。
除了撤銷?睡眠?商標外,新《商標法》還對侵犯未實際使用過的註冊商標的權利的損害賠償做出限制。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9年提出過類似建議:?要妥善處理註冊商標實際使用與民事責任承擔的關系,使民事責任的承擔有利於鼓勵商標使用,激活商標資源,防止利用註冊商標不正當地投機取巧。請求保護的註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以酌情考慮未實際使用的事實,除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如果確無實際損失和其他損害,壹般不根據被控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註冊商標已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損害賠償請求。?顯然,新《商標法》吸收了這個意見。
不過也有專家認為,對於企業註冊的防禦性商標,如果?壹撤了之?,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損失,無法防止商標的?淡化和混淆?,也不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撤銷?應重點圍繞商標惡意搶註等投機行為,對於防禦性商標的撤銷應慎重地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