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仲裁和訴訟區別如下:

1、仲裁和訴訟提起發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訂立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必須是書面的,沒有書面協議不能仲裁),自願將雙方發生的糾紛交由第三方仲裁機構介入,進行裁決,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是糾紛發生前訂立的,也可以是糾紛發生後訂立的。

訴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要壹方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即可。屬於公力救濟,也就是借助國家公權力介入,具有強制性。

2、仲裁和訴訟可受理的範圍不同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糾紛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糾紛即使雙方有協議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關系是否存續、收養關系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等有關的糾紛,都不適用仲裁。

而訴訟則沒有此類限制。訴訟可容納的範圍極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訴訟等都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裁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不同

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之分,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意願。

訴訟則較為嚴格,提起訴訟須按照法律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不可隨意約定。

4、仲裁和訴訟的自主選擇權範圍不同

仲裁提起後,當事人可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擇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選擇,從而組成仲裁庭。

但訴訟提起後,除根據法定情形可申請回避外,當事人不可自由選擇審判人員,審判人員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判程序不同

仲裁采取壹裁終局制,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存在法律規定可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壹般采取兩審終審制,不服壹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的裁判結果為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可再上訴,當然,如果確實存在法律規定的,符合再審條件的,可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