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問題出在“以藥養醫”的醫療衛生體制上。近20年來,國家財政投入占醫院總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因此,醫院應該依靠藥品銷售的利潤來維持運營和發展。受利益驅動,醫院開大處方、賣高價藥的現象較為普遍,導致群眾人均藥品費用負擔不斷上升。
其次,是由於在無序競爭和市場“潛規則”的環境下,藥品生產企業自主決定藥品價格的市場調節價格體系。醫院是藥品銷售的主要渠道,占藥品銷售市場的80%以上。為了從眾多藥企中勝出,企業向醫院賣藥是不爭的事實。正因如此,壹些藥品生產企業隨意提高藥品價格,因為藥品價格越高,中間環節回扣的可能性越大,藥品所謂的市場競爭力越強,導致藥品價格虛高。
三是藥品價格管理不到位。雖然醫保品種價格分別由國家發改委或省級物價部門制定,但定價的依據仍然是藥品生產企業自主定價。藥企為了自身利益,虛增各種成本,制定高藥價的現象屢見不鮮。價格主管部門不能及時發現這壹點,或者發現後不能及時查處。壹些地區的地方保護主義導致藥品價格虛高。
四是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我國的藥品註冊管理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藥品價格的管理屬於政府價格部門的職責。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政府部門之間的不協調,使得壹些企業在藥品價格的制定上鉆了空子。比如藥品包裝上的“TM”標識,既不是藥品名稱和批準的藥品商品名,也不是該藥品的註冊商標。能否在藥品包裝標簽上使用,《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長期以來,相當壹部分藥品生產企業將其作為藥名之壹,去政府物價部門進行價格審批。每增加壹個標有“TM”名稱的包裝,藥價就提高壹倍。再比如,變更藥品包裝規格(包括藥品的包裝材料和最小銷售單位藥品數量),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按規定申請藥品補充註冊,但很多藥品生產企業在沒有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補充註冊批準文件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在物價部門變更藥品包裝規格的定價或價格備案,打破了藥品降價政策的限制,使藥品價格壹路飆升。
五是缺乏對藥品價格的動態管理。隨著生產技術的提高,生產設備的更新,原輔材料價格的下降,部分藥品的生產成本大幅降低,但藥品價格並沒有隨著成本的降低而及時下調。
六是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降價措施、延期降價或不按規定降價、不實行集中招標采購超過合理差價的藥品等行為,有關部門查處力度不夠。
第七,新藥定價存在很大的盲目性。比如國內藥品只要被批準為新藥,物價部門就會按照新藥定價。目前國內上市的新藥,大多是原品種已過保護期的仿制藥,或者是改變了劑型和包裝的“變臉”藥。按照新藥定價後,這些藥的價格立刻飆升。
第二,目前,醫藥回扣泛濫,主要原因有:
壹、惡性競爭,醫療回扣的誕生
目前,我國有6000多家藥品生產企業,數萬家流通企業。藥企為了生存,想盡辦法讓自己的藥品進入醫療單位。壹般來說,藥企以壹定的價格向醫療單位銷售藥品,藥企將銷售金額的10%至30%計入銷售費用,醫藥代表作為回扣返還給開處方的醫生或科室相關人員,醫藥代表提2%。醫生普遍認為,回扣並不損害醫院或患者的利益,只是與藥商分成。扣款不追回,毒販白白受益。醫藥代表李說:公司要,醫生要,我也有任務,沒辦法。基於三方的共同利益,在無序競爭的情況下,醫療回扣應運而生。
第二,高利潤支撐醫療回扣
藥價降不下來的主要問題在於定價機制。目前藥品的定價體系是: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價格並行,國家管制藥品由中央政府物價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格,省級藥品由省級政府物價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他藥品由企業自行定價。醫藥購銷雙軌制,計劃與市場相結合,醫藥批發零售基本市場化,但醫藥定價不完全市場化,使得定價與實際成本差距過大。目前以降低藥價、堵塞腐敗源頭為目的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並不完善,無法從根本上壓縮醫藥企業的利潤空間,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第三,醫療系統迎合醫療回扣
藥品從出廠到患者手中要經過幾個流通環節。流通過程中價格差距大是不言而喻的。高額利潤會流向誰?
明線是:買斷獨家經銷權的大型批發企業→大區或省級代理商→地市級代理商→醫藥批發公司經銷商→招標代理機構→醫院或藥店。
隱藏線是:醫藥代表→藥事委員會(或招標領導機構)人員→醫院藥劑科主任→醫生→統壹人員。
明線是正當利潤,暗線是醫療回扣。妳看這兩條線,連正常環節都被剝離利潤,更別說醫藥回扣了。當然,這些費用最終還是由患者“買單”。
壹家大型公立醫院的院長說:“如何管住醫生的筆?真如道士遇鬼,諸法盡矣。”他認為,只有切斷藥商和醫生的聯系,才能杜絕回扣。同時,由於醫生處方權對患者的影響,患者選擇藥物的幾率很小。醫生選擇什麽樣的藥物,對醫院的利益有壹定影響。醫院在選擇高價藥的時候,利潤也比較多,所以有些醫院對醫療回扣視而不見。
第四,醫德缺失助長醫療回扣
醫生的勞動價值沒有得到合理體現,醫生中普遍存在的心理補償助長了醫療回扣的泛濫。
目前公立醫院醫生的工資是由政府人事部門參照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確定的。宜昌壹家效益不錯的公立醫院,醫生平均年收入3.9萬元,最好的醫生收入7萬元左右。壹次手術餐費只有8塊錢,醫生的責任、風險、技術努力與報酬不匹配。同樣是在宜昌,壹家民營醫院的醫生工資與業務掛鉤,收入最高和最低相差10多倍。由於收入不平衡,造成心理不平衡,導致醫生醫德缺陷暴露。
五、法律盲點,放任醫療回扣
醫療回扣是秘密的,低風險的。回扣的錢被醫藥商甩給醫藥代表,變成了銷售費用。醫藥代表單線聯系醫生,直接去診所和醫生家裏推銷,形成利益聯盟。別人很難被發現,也給司法辦案帶來了困難。
壹是因為收發是壹對壹的,取證困難。
二是醫生的扣繳行為難以定罪。刑法規定,受賄罪的重要條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委托從事購銷工作的院長、科長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可以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只有職稱(執業證書)而沒有職務的醫生,也可以與有職務的人員串通受賄定罪處罰。但如果他單純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很難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即使查證屬實,對違法亂紀者的處理也要慎重。壹般拿回扣多的都是技術好或者工作量大的骨幹,處理不好,會對醫生的穩定和患者的利益產生不可預料的後果。
查處打擊難度大,使得法律和紀律對醫藥回扣的約束作用相當弱,也是近年來醫藥回扣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壹個因素。
《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為醫生收受藥品回扣構成犯罪的觀點認為,醫生的處方行為是政府授權後配置有限衛生資源的公權力,其濫用處方權直接導致藥物濫用,具有社會危害性,《執業醫師法》第37條明確規定了執業醫師受賄罪的法律責任。否定醫生收受藥品回扣構成犯罪的觀點,認為國有醫院的醫生不行使國家權力,不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中的主體要求。在刑法不明確的情況下,醫生只能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首先,明確商業賄賂、商業賄賂犯罪和公務賄賂犯罪的關系。商業賄賂是壹種行政法律關系下的術語,而商業賄賂和官員賄賂是壹種刑事法律關系下的術語。前者是指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違法行為,即經營者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使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後者是符合《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或者第三百八十五條的犯罪行為。
可見,商業賄賂中只有部分違法行為可以認定為犯罪行為,並且根據犯罪主體的不同,依據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或者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或者公務賄賂。在商業賄賂和公務賄賂犯罪中,有些犯罪不存在商業賄賂,因為不需要“買賣商品”。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都可以構成公務受賄罪,但不存在商業賄賂。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並據為己有,才屬於商業賄賂中的公務賄賂。
同樣,“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可以構成商業賄賂罪,但不存在商業賄賂。只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並據為己有的,才屬於商業賄賂罪。
因此,《修正案》特別規定,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受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定罪處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有關的公共事務和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因此,公立醫療機構的管理人員,如院長、藥劑科科長、財務科科長、藥事委員會委員等,在司法實踐中均可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而具備了公務受賄罪的主體資格條件。
根除藥品營銷中商業賄賂的對策
1.企業應該主動去做壹些事情。
首先,作為壹個科技含量高、投資風險大的醫藥企業,要想在嚴峻的外部環境中生存發展,主要是提升產品的核心競爭力。醫藥行業的核心競爭力歸根結底體現在新藥的研發能力上。因此,我國醫藥行業只能徹底改變以仿制藥為“核心”力量支撐企業發展的現狀,加大自主研發投入,並加強與醫藥科研院所的合作,爭取有前途的新品種,不斷創新自己的核心產品。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占據壹席之地,不斷發展壯大。?
其次,針對當前宏觀環境的變化和未來發展趨勢,企業不應拘泥於舊的營銷模式,而應采用和實施新的專業學術營銷模式,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宣傳企業文化,使之深入人心,在醫生和消費者中產生壹定的品牌效應。?
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1加強調控制止藥企低水平重復仿制?
調整醫藥產業結構,整合資源,兼並部分產能低、產品競爭力弱的企業,提高醫藥產業市場集中度,形成規模效應,使醫藥企業進入良性發展、有序競爭的狀態,為醫藥產業經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2改革醫療收入分配制度,加大對違規和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國家應盡快改革現行的醫療衛生收入分配制度,如增加門診費、技術服務費等,使其真正體現醫生的技術價值、知識價值和風險價值,使醫生的收入與付出相匹配,從而提高醫生的地位,維護醫生的利益,消除外界因素造成的不平衡心理。在保護其利益的前提下,應完善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醫生行賄的懲罰力度。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明確商業賄賂的界限。非法越界者,壹經查出,嚴懲不貸,吊銷醫師資格證。觸犯刑律者將依法懲處,真正體現了法律的威懾力。?
2.3建立舉報人制度?
鑒於商業賄賂具有隱蔽性、查處難度大的特點,國家應當建立舉報人制度,應當規定對舉報人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舉報人的真實身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4]。這在壹定程度上也能對壹些心存僥幸的醫生起到震懾作用。
由於我國醫藥市場和醫療體制的現狀,藥品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盛行的原因是多樣而復雜的,單靠上述措施並不能保證根除這壹現象。國家也應該多管齊下,從更廣的層面和更深的源頭治理商業賄賂,比如改革現有的醫療體制,規範藥品招標制度和醫院藥品進藥制度。只有這樣,全國範圍內對醫療行業商業賄賂的整治才能流於形式,才能真正為制定防範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開好頭。?
第三個問題
根據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醫藥產品質量管理規範和認證管理辦法》,2006年6月,11組織對GSP認證已過期兩年的15藥品批發企業和10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以及已限期整改並申請延期監督檢查的11經營企業進行了監督檢查。現將有關檢查情況通知如下:
壹、基本信息
本次應檢查企業51家,實際檢查企業33家。與以往監督檢查相比,被查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律意識和質量管理意識明顯增強,藥品經營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質量管理水平得到提高,藥品儲存和維護的設施設備日趨完善,藥品儲存環境進壹步改善,信息化程度進壹步提高,智能化高科技逐步融入企業管理。
二、存在的問題
(1)認證提出的缺陷項未得到整改的現象嚴重。1.質量管理體系落實不到位的企業有7家,普遍存在檢查周期長、內容不詳細、自檢不細致、質量控制機構監管不到位等問題。2.是
4家企業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體檢不及時或體檢項目不全。3.有9家企業不重視員工教育培訓,企業質量管理人員未經培訓上崗,對法律法規規定了解不足,忽視壹般崗位人員的知識普及。4.有14家企業倉儲設施不足,如倉庫地面不夠明亮、墻壁輕微黴變、庫區門窗密封不嚴、易產生異味的倉庫缺乏通風設施等。5.藥品儲存和養護措施不完善的企業有16家,個別企業尚未完成必要的驗收和養護文書;驗收維護儀器使用率低,維護操作不規範,驗收維護儀器無使用記錄或記錄與實際不符,藥品維護人員對維護儀器設備維護管理不夠,維護人員對庫區藥品合理存放指導不夠。6.有16家企業未對前次認證提出的缺陷項目進行徹底整改,占被檢查企業總數的44%,其中1項未整改的企業10家,2項未整改的企業5家,3項未整改的企業1家。
(二)擅自變更許可事項的。根據藥品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當在許可項目變更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許可項目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檢查中發現,部分企業缺乏法律意識和質量意識,不重視許可事項變更程序,給藥品監管帶來很大困難。有3家企業擅自變更經營地址,4家企業擅自變更倉庫地址,12家企業擅自變更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經理。擅自變更許可事項的企業有:蘇州鄭國醫藥有限公司、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連雲港東海醫藥有限公司、贛榆縣醫藥有限公司、連雲港灌雲醫藥有限公司、連雲港九元醫藥有限公司、長江醫藥集團江蘇海陵醫藥有限公司、江蘇醫藥保健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南京機械五金礦產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公司、鹽城華泰醫藥有限公司、鹽城同德
(3)有3家企業在執行GSP及其他相關法規方面存在嚴重缺陷。分別是:昆山九州通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機械五金礦產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公司、盱眙豆糧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三。處理意見
(壹)昆山九州通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再次被認定存在嚴重缺陷的,由所在地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存在嚴重缺陷的南靖機械五金礦產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公司、盱眙鬥良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由所在地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整改;對違規情節嚴重的蘇州鄭國藥業有限公司等12企業,由當地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成其整改並依法處罰;並將上述結果於2007年2月10前報我局藥品市場監督所。經多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厲處罰。
(二)江都中天藥業有限公司、南通制藥有限公司、南通程健藥業有限公司、海安田明大藥房有限公司、漣水制藥公司、常州同力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南京醫藥國藥有限公司、南京醫藥中山醫藥銷售有限公司、南京制藥廠制藥有限公司、遂寧常恒制藥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申請監督檢查延期兩次以上 所轄企業停辦、關閉、改制或重組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四、工作要求
(壹)請有關市局認真做好對存在問題企業的整改工作,應提出具體明確的整改要求,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業認真落實整改要求,確保整改落實。
(二)加強對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管,指導和督促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GSP相關規定。
3)進壹步加大對許可事項變更頻繁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擅自變更許可事項的違法企業,要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四)認真做好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的認證後監督檢查工作,不斷鞏固和提高GSP認證成果。
第四個問題,參考:
/gysh/ylqx/llysj/729143 .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