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可向核準和備案機關詢問擬建項目是否屬於核準和備案範圍,核準和備案機關應及時告知。
(2)投資者通過網絡系統向審批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文件。其中,投資方為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報送審批機關;投資者為本地企業的,直接報送審批機關。
(三)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4)項目涉及相關部門職責的,審批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征詢相關部門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相關部門逾期未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境外投資備案所需材料及申請材料:
1,NDRC備案請求文件;
2.境外投資備案表;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函;
5.“企業擬設立全資海外子公司”的決議;
6.項目背景描述;
7.追溯到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者股權結構圖;
8.資金證明(存款證明原件);
9.審計報告。
海外投資備案流程:
1.前置程序:內部政策,SASAC審批(涉及央企)
2.國家發改委聲明:聚焦“投資項目”
批準:敏感類別,直接/間接投資
記錄:非敏感、直接/間接投資。
報告:大型非敏感類別,間接投資
3.商務部申報:關註“目標公司”,審批(敏感),備案(非敏感)。
4.外匯登記:ODI外匯登記/37號文件登記
5.駐外使館登記:我國駐外使館(國)業務處申報登記。
法律依據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備案管理範圍為投資者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項目,即涉及投資者直接投資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項目。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為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或國務院或國務院直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下同)的,備案機關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為本土企業,中方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備案機關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者為當地企業且中方投資少於3億美元的,備案機關為投資者註冊地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本辦法所稱非敏感項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者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及其他資產和權益的總額,以及提供的融資和擔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五條投資者可以向核準和備案機關咨詢擬投資項目是否屬於核準和備案範圍,核準和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