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壹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壹次建立了壹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遏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2002年10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壹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2006年新協議正式實施。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加強金融監管成為國際社會的***識。《巴塞爾協議III》的草案於2010年提出,在短短壹年時間內就獲得了最終通過,並在當年的G20峰會上獲得正式批準實施。由於各方對草案內容有不同看法,《巴塞爾協議III》幾經波折,終於2013年1月6日發布其最新規定。根據協議要求,商業銀行必須上調資本金比率,以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但新規定放寬了對高流動性資產的定義和實施時間,相關規則遠不如預期嚴厲,且將全面實施時間延長了4年至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