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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經過審查程序後會怎麽樣?

專利申請經過審查程序,進入授權階段。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專利申請都能被批準為專利。壹般來說,專利申請經過審查程序後可能會有四種不同的結果:申請被主動撤回、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被駁回和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對於不同的結局,申請人可能需要做出不同的處理或者辦理不同的手續。

1,專利申請主動撤回。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因情況變化,申請人可以自願撤回專利申請。例如:

(1)發現申請內容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的;

(二)發現申請文件的撰寫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導致申請未獲批準,或者保護範圍將受到嚴重限制的;

(3)發現申請缺乏可專利性,進行下壹程序沒有意義;

(4)申請人請求申請保密專利,但國務院主管部門不同意的。經過考慮,申請人認為對發明保密更有利。

請求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申請撤回聲明”壹式兩份,寫明撤回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名稱和申請人,並由所有申請人簽名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機構可以代為辦理,但應當附全體申請人同意撤回申請的證明。

專利申請壹經撤回,申請人及其繼承人不得請求恢復。

發明專利申請在公布準備程序前撤回的,撤回後不予公布,但在公布準備程序後撤回的,該申請照常公布。公布的準備程序壹般從申請日起第15個月開始。但有提前公布請求的,從形式審查合格時起進入公布準備程序,有優先權請求的,從優先權日起第15個月起進入公布準備程序。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手續前提出。辦理登記手續後,專利局立即進入公告準備程序。即使申請人請求撤回專利申請,專利局也會照常公布授權,公布專利說明書。

發明專利申請在公布前撤回,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申請已經登記的,專利局應當對申請文件保密;並按照公布前和公布後的申請文件進行管理,直到文件被銷毀。

2.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和恢復。

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審批手續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有的是申請人基於時間、精力、經濟等方面的考慮,不願意進入程序,故意不辦手續造成的;有的是申請人不懂法,審批程序延誤造成的錯誤;其他人出於正當理由推遲了最後期限。

在實際操作中,專利局無法區分這些不同的情況,因此應當向任何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規定手續的人發出撤回通知。通知中說明了撤回的原因。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自收到視為撤回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壹式兩份,說明拖延期限的正當理由;同時,因正當理由的阻礙,應當辦理的各種手續和應當繳納的費用應當辦理完畢。辦理手續的費用壹般應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在兩個月內完成確有困難的,應當請求專利局延長期限;請求恢復其權利的人還應支付規定的費用。如申請人因病住院,延誤了實審請求的處理時限,故申請視為撤回。此時,申請人請求恢復申請的,應當提交權利恢復請求壹式兩份,繳納權利恢復費,辦理請求實審手續,繳納請求實審費。

恢復權利的請求需要得到專利局的批準。專利局審批的主要依據是:

(壹)是否在發出視為撤回通知後兩個半月內完成了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請求費及其他應完成的手續和應繳納的費用;

(2)正當理由是否成立,壹般來說,只有申請人沒有過錯或者能夠原諒的理由才被認為是正當理由。

專利局不同意恢復的,將不同意恢復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此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準通知書後15日內向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提起行政復議。

3.駁回申請,請求復審。

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按照審查員的要求進行修改或者補正後,專利局認為該申請仍然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復審請求書應當提交壹式兩份,其中應當寫明復審理由,復審理由應當針對專利局駁回決定中的請求事項提出上訴,否則不予受理。為了支持復審理由或者消除申請文件中的缺陷,申請人可以在請求復審時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或者資料,或者修改申請文件駁回決定中涉及的部分內容。復審請求應當由所有申請人提出。請求復審者也應支付規定的費用。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或者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要求的,復審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復審請求被受理後,復審請求及其附件,特別是申請人修改的申請文件,壹般送到原審查部門進行復審,稱為預審。在此基礎上,由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並做出決定。審查決定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結論:

(1)維持原駁回決定,駁回復審請求。

(2)確認復審請求的理由,或者確認申請文件經申請人修改後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決定撤銷原駁回決定,將申請退回原審查部門復審。

復審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授予專利權並辦理註冊手續

發明專利申請經專利局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將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包括授予專利權的決定)並同時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因此,申請人在專利授權階段辦理註冊手續是必經的程序。解釋如下:

(1)報名時限

註冊手續自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註冊手續通知書之日起開始辦理。申請人收到這些通知後,應當在通知右上角專利局蓋章的公布之日起兩個半月內辦理登記手續。期滿未辦理的,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放棄專利權通知書。

(2)註冊開始後對其他程序的影響。

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被告知將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依據;也不能作為新的分案申請的母案。在申請登記手續完成後提出的申請需要國內優先權聲明的,專利局將視為未根據優先權聲明提出。專利局將根據該申請駁回分案申請。

註冊手續開始後,申請人提出的描述事項變更手續,除變更地址外,暫停辦理,待授權手續完成後再重新辦理。因此,這些變化不會反映在專利證書上,而是記錄在專利登記簿上,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3)認證日期的確定

通知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的登記日、公告日和證明日在專利登記簿上為同壹天。

(4)辦理註冊手續時,無需提交任何證件。申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年度年費、公告印刷費和專利證書印花稅。發明專利申請還應當繳納除授權年度以外的各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權年度年費可以緩交,但不能緩交。

(五)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後恢復權利。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拖延截止日期,他可以請求恢復其權利。

權利恢復請求應當在收到專利局視為放棄專利權的通知後兩個月內提出,同時辦理登記手續(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權年度年費)並繳納規定的權利恢復費。放棄後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同撤銷後申請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卓壹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