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公園以及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市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旅遊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突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濱江濱湖的都市與生態旅遊特色,建設國家旅遊中心城市。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旅遊業作為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綜合協調管理機制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強化旅遊發展宏觀調控,對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旅遊公***服務、旅遊產業發展、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市場監管和旅遊安全監督進行統籌規劃與協調。
經國家、省和本市確定的特定旅遊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區域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旅遊公***服務、旅遊形象推廣和旅遊安全監督進行統籌協調。
旅遊景區(點)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旅遊產業發展、旅遊安全監管、旅遊環境秩序維護和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第五條 市、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規劃的編制、旅遊業促進、旅遊形象推廣、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組織協調,以及對旅遊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遊業的發展。第六條 與旅遊相關的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規範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及服務質量的提高,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地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旅遊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建設、旅遊市場開發、旅遊產業發展以及區域旅遊合作等進行總體規劃和部署。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制定相應措施,促進本地旅遊業發展。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城市形象宣傳、旅遊公***服務設施建設、重大旅遊促進活動的組織以及重點旅遊項目的引導性投入。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智慧旅遊發展計劃,引導、扶持旅遊經營者參與智慧旅遊建設,推動實現旅遊服務、旅遊管理、旅遊營銷、旅遊體驗的智能化。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市及區域性智慧旅遊公***服務平臺,健全旅遊信息、咨詢、救助等旅遊公***服務體系。根據需要在機場、車站(旅遊集散中心)、碼頭、旅遊飯店、旅遊景區(點)、旅遊購物場所等公***場所設置旅遊信息設施,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點)、交通、氣象、餐飲、住宿、醫療急救、遊客流量預警等旅遊信息咨詢服務。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旅遊景區(點)及其他旅遊者集中場所推進公***衛生設施建設、無線局域網絡覆蓋,完善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旅遊服務功能。第十條 旅遊景區(點)、旅遊集散中心、機場、車站、碼頭、旅遊飯店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設和維護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孕婦等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設置中文和外文導向標誌、安全警示標誌,並為旅遊車輛停車提供方便。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管、園林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設置主要旅遊景區(點)、旅遊集散中心、機場、車站、碼頭的旅遊導向標誌。第十壹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市旅遊形象宣傳計劃,建立旅遊宣傳網點和多語種的旅遊宣傳推廣網站,加強城市形象和旅遊產品的境內外宣傳,推廣大江大湖大武漢的城市旅遊形象。
市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海關、邊防檢查、檢驗檢疫、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境外遊客來漢旅遊提供停留和出入境便利。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與高等院校、企業合作,建立旅遊人才培訓基地,開展旅遊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訓,扶持多語種導遊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