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通知》
襲人社發[2011]第305號
壹、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參保),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職工,下同)按省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25年、女滿20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實行五年過渡期。2012在用人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滿2周歲,在非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失業人員,下同)辦理退休手續的滿6周歲;2013在用人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年滿4周歲,在非用人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年滿7周歲;以此類推到2016;辦理退休手續後,統壹按省規定的至少10年的標準執行。
二是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可壹次性繳費(全額)或逐年繼續繳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或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
1,壹次性付款(全款)。按照上壹年度公布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最低月繳費基數(不低於182元/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和規定年限下的繳費年限(月),壹次性足額繳納。
2.繼續逐年繳費。按照上述繳費基數和職工(單位和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或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比例,按年繳納。規定年限後不再支付。
以上所交費用仍按西勞社醫發[2003]5號文件規定由單位或本人或單位和個人* * *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