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2、壹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法行為的壹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兩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壹方負主要責任,另壹方負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4、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壹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汽車是全責的情形:
1、追尾前車(後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全部責任);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
3、倒車、溜車發生交通事故(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後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撞刮擦;
5、綠燈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6、進入喚醒路口的車未讓使出或在環形路口內行駛的車輛;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隔離實線發生事故;
8、逆向行駛(逆向行駛本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
11、沖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區域即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暫停、停放的車輛;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
15、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