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地制宜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形式。
(十三)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利。嚴格保護集體資產所有權,防止被虛假投放。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違反耕地保護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其流轉或者交換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並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發包方同意;采取租賃(轉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經營權的,應當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承包方書面備案。在農村土地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中,探索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農民利益分配關系的有效途徑。對於經營性資產,要體現維護、管理、經營的集體權利;對於非經營性資產,不宜折股量化到戶,應根據其不同投資來源和相關規定進行統壹管理和保護。
(十五)引導農村產權規範流通和交易。鼓勵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政府依托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等平臺,建立符合農村實際需求的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權、“四荒”土地使用權、農業知識產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等流轉交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農村產權要素的性質、流通範圍和交易需求,制定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健全運行機制,實行公開交易,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服務和監督管理。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在試點基礎上探索支持和引導農民依法自願流轉上述權益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