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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棉布的發展?禁令的頒布是否限制了棉布進入普通人衣櫃?

引言

有證據顯示,這些法律在阻止消費者穿違禁布料方面完全不起作用。在法國,1686年的禁令於18世紀初不得不定期地再三重申,數十個“arret”(判決)體現出法律普遍遭到無視的狀況。雖然這些判決清楚地說明,在家裏或在公***場合都禁止用所有來自印度和中國的商品(不得有例外,甚至包括凡爾賽宮廷),但進口白棉布和印花布依然還是大行其道。

據1701年的估計,在法國銷售的棉布價值為1200萬裏弗(約500000英鎊),大部分布料是由法國東印度公司走私,或是從阿姆斯特丹和倫敦非法購入的。在英國,笛福-此刻撰文捍衛羊毛商的利益-抱怨道,禁令不起作用,“由荷蘭人進口”且“在印度或荷蘭印花”的棉布“秘密地在這裏抵達岸邊,置先前的禁令於不顧”。

▲法國東印度公司

政府盡了最大努力控制走私。在法國,大量的亞洲紡織品非法進口到洛裏昂,在還沒入庫之前就告售罄。法國政府頒布法令,要求法國東印度公司經銷的所有亞洲紡織品必須使用特殊的標識(稱為“鉛封”)進行識別,結果荷蘭和其他地區的貿易商都熟練掌握了偽造鉛封的技術。幾乎沒有證據表明穿違禁布料的人在英國會被罰款或起訴。偶爾有暴力事件發生,如憤怒的群眾會襲擊穿印度棉布衣服的女子,但也僅限於在1721年禁令剛剛通過的那段時間。

在法國,有些人被罰款,但看來法律也只是間或得到堅持。就像雷恩(Rennes)議會壹名議員的夫人就尷尬地遭遇到這樣的情況,人們驚訝地看到她“上午十壹點在城墻附近,身穿印度棉布衣服”。在巴黎,警察在1721年提出了3起針對穿印度棉布衣服女子的法律訴訟,1727年為11起,1737年增加到63起。她們被發現穿的上衣、裙子或家居衣衫為違禁棉布。這些棉布不只是來自印度和黎凡特,還有的是在馬賽等城市印染的。這些城市具有半自治的法律地位,因此1686年的法令予以了它們特許權。在18世紀最初幾十年裏,這些法律的實施尤顯乏力。

▲印度棉布衣服

1715年12月,比利牛斯山壹大西洋省巴約訥(Bayonne)市的工廠督查報告說,“所有在東印度公司貨船上發現的違禁貨物,無疑都賣到了法國”,而且有大量的“對法國產品非常不利的英國(棉布)貨物”。他列出了穿違禁衣料的男性和女性:7月份4個,8月份7個,9月份還有7個,後面兩個月又有3個。他們被發現身穿印花外套和大衣,有印度棉布制成的,但也有在法國的阿讓(Agen)和貝傑哈克(Bergerac)染制的棉布制成的。巴約訥的這位公務員急於想顯示他的熱誠,以期分到壹部分罰款,其他的同事則覺得很遺憾,因為他們沒有權威制止地位高的人,結果導致地位低的人也不遵紀守法。

督查還在作坊和工匠的屋內繳獲了貨物,他們在這些地方不僅發現了違禁貨物,而且還發現印染用的工具、染料和媒染劑。然而,這是壹場無休止的戰鬥,有特許權的那些法國城市,或者毗鄰的瑞士所生產的棉布,在法國很容易找到顧客。棉布依然能夠買到,看來並沒有受到禁令的影響。如果毛料和絲綢生產商希望壹紙禁令就能將消費者制止,那他們就大錯特錯了。對印度棉布的禁止,反而制造了繞開法律提供同類紡織品的需要。本打算作為摧毀棉布需求的壹種措施,結果卻變為以歐洲生產的印花麻布和混紡棉布替代印度棉布,從而將這種進口產品轉變為國內產品的關鍵因素之壹。

▲染布用的工具

進口替代:從消費到生產17世紀末至18世紀初,印度棉紡織品逐步成為歐洲人的消費習慣。對此的應對之壹,是對這類新產品強制征收關稅和頒布禁令來進行抵禦。另壹種應對是說服消費者購買“替代品”,也就是歐洲生產的亞洲棉布的仿制產品。但是,為什麽歐洲紡織品生產商想把他們的印度同行作為競爭對手,且在壹個他們鮮有知識和經驗的領域裏競爭呢?馬克賽因·伯格認為,從17世紀末到18世紀的頭幾十年,產品自身以其視覺和觸覺的屬性刺激了需求,而需求反過來又引發了以歐洲生產的仿制品來替代它們的嘗試。這種過程擴展到紡織品以外,因為太多的原來從亞洲進口的產品,最終都實現了國內生產,比如瓷器、漆器和絲綢。這類商品被部分地進行了改造,以適應歐洲人的口味和消費者的期望。

在17、18世紀的歐洲,以本土生產的產品替代進口商品是壹種已經成形的理念,並被視為改變消費者偏好的靈活應對措施。詹姆斯壹世(James I)就曾支持在英國栽培桑樹的嘗試。但是,以發展國家絲綢業終結大量生絲和絲綢織物進口的目標卻沒有取得成功。織錦和玻璃的情況也是如此,英國政府試圖在這些領域中通過鼓勵佛蘭德斯和威尼斯的技術工匠移民的方式來促進生產。因此,重商主義的目的,並不僅僅在於將外國產品拒之門外,同樣還在於鼓勵以國內產品替代它們。

▲學習桑樹栽培技術

這些是法國、英國和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通過國家扶持生產、保護產權、給予發明特權、物質獎勵生產創新而制定的政策。它們極大地激勵了產品創新、專業技術的獲取和開發、產品革新和改造。到17世紀晚期,這種過程成為消費品的生產形成概念、得到討論並付諸實踐的壹種方式。歐洲棉布印染商和生產商在產品開發上面臨著巨大的問題,競爭的不僅是價格,還包括款式和質量。不過,他們的成功在歐洲各地各有不同。例如,英國和法國的棉紡織生產軌跡就有所不同。

法國1686年的禁令,造成國內棉布印染的發展放緩甚至停頓,而在海峽另壹側的英國,1702年和1721年的法令卻築起了壹道防線,令國內棉布印染興旺起來。這兩種不同的結局,是兩國禁止印度棉布的立法存在明顯的差異而造成的結果。英國允許進口產品的印染,經過壹些爭論之後,也允許平紋細布和混紡布料的印染,而法國則堅持包括國內生產在內的全面禁止。馬賽城,這座17世紀末之前繁榮的棉布印染中心,見證了生產活動的迅速衰退和之後的被禁。少數能夠繼續從事棉布印染的城市,屬於半自治於法國王室的性質,擁有少量合法市場來銷售它們的產品。相比之下,英國涉及國內生產的立法卻相當模棱兩可。

▲法國馬賽城

1721年的法令允許白棉布在國內印染,但這種產品只能留做出口。而且,同壹個法令卻未指明麻布、更重要的是平紋細布,以及其他部分含棉的紡織品的印染是否合法。這個問題在十多年裏處於擱置狀態,而到1730年初卻搖身變為“熱門話題”,因為此時平紋細布和其他棉麻混紡面料的生產在英國西北部得到發展。壹些毛料、絲綢制造商急切希望1721年的禁令將平紋細布囊括進去,因為他們認為這類紡織品是他們的毛料、精紡毛料和絲綢在國外市場的競爭者。另壹些人的思想卻較為開放,他們看到了機會,可以投資具有潛在利潤的新生意,作為對他們核心業務的補充。

直到1736年,經過曼徹斯特和蘭開夏棉紡織生產商的諸多努力,壹項法案(被恰如其分地稱為《曼徹斯特法案》)才明確規定,“以大不列顛產的亞麻紗和棉絨生產產品”是合法的。英國法律的模糊,或許比僵化的法國禁令更適合國內棉紡織業的建立。但這不是簡單的逃避法律的問題。在進口和使用亞洲織物方面,荷蘭從未頒布任何禁令和限令。早在1642年,荷蘭也同樣出現了與荷蘭東印度公司唱反調的試圖禁止亞洲棉紡織品的強烈呼聲。

壹代人之後的1676年,哈勒姆城向荷蘭政府請求禁止“白色和印花的,彩色的和印染的”印度棉布和印花棉布。從17世紀中葉開始到18世紀中葉,萊頓的織匠和布料商人、哈勒姆的絲綢制造商就不斷地進行抗議,要求對進口產品即使不予禁止也至少進行限制,要求荷蘭東印度公司承諾支持荷蘭紡織品的出口。抗議並沒有取得成功,這說明荷蘭***和國的商業利益,位居其任何壹個城市制造業的利益之上。不過,從長遠看,這或許是壹個事與願違的決策:荷蘭是第壹個於17世紀中葉開辦棉布印染工坊來仿制印度棉布的國家,但棉紡織產業卻未得到發展。

▲荷蘭小鎮哈勒姆城

與法國和英國不同,荷蘭的印染坊位於薪酬水平高的城市區域。從技術角度看,它們也鮮有創新,壹直沿襲傳統的做法和壹味地擴大生產,尤其是在最受歡迎的市場上。歷史學家們認為質量逐步在退化,以至於奧伯坎普夫(Oberkampf)於1774年到訪阿姆斯特丹時驚駭無比:“我從未想到他們生產的質量如此低劣,而且還比我們的貴十個裏弗。”禁令在英國的松懈,以及1759年在法國的廢除,對於荷蘭的棉布印染業意味著嚴重的打擊。

結語

由於荷蘭成為大量棉布通往歐洲的貿易港口,因此沒能重視發展生產,也沒能重視建立穩固棉紡織產業的機會。第壹個“現代經濟”沒能成為第壹個“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