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所以也可以稱為侵權,從詞源上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確認。中文的“侵權”壹詞“最早是在清末編纂《大清民法草案》時使用的。”然而,侵權行為的概念在舊中國民法中並沒有明確的定義。
行為分類
(1)按組成元素
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自己的過錯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此適用民法中的壹般責任條款。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根據民法的特殊責任條款或特殊民法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2)按侵權對象分
侵犯財產權:包括侵犯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侵犯人身權利:包括對他人身體和心理的侵犯。
(3)按照造成危害的人數。
個人侵權行為:只造成壹個人的侵權行為。
* * *侵權行為:造成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根據行為的性質
積極侵權行為:是指以積極行動的形式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不作為侵權:是指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責任:
合同責任
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
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普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壹般保護義務”),不同於合同法調整的是特定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特殊保護義務”)。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中,與適用範圍不斷擴大的合同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的合同、附隨義務和積極侵害債權理論)相比,侵權責任確實如此。
在侵權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大多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在合同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往往承擔積極的義務。此外,合同法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而侵權行為法則不需要。從我國現有的法律實踐來看,兩者的區別在於合同法引起的違約責任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則可能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德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或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主要是補償性的。
進行分類
構成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以上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的,各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相同損害,責任大小能夠確定的,各負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了連帶責任的,被侵權方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支付超過其自身賠償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方法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7)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上述侵權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責任分類
產品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
環境汙染責任
高風險責任
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
對物體損害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