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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輿論監督應該註意哪些問題

導讀: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做了2016 年最高法院工作報告,報告中提到:“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依法審理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相關媒體案件,認定有關報道不構成侵權,切實保護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積極拓展法治宣傳途徑,傳播法治正能量。”這是最高法院歷年工作報告中,第壹次通過具體案例的形式強調保護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

新聞輿論監督註意事項

近幾年,新聞輿論監督在弘揚正氣、維護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切身權益以及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還應處理好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民事侵權的關系,在維護新聞工作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保證輿論監督的良性運轉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壹、“世奢會訴媒體侵權案”的始末

世奢會,自稱是經美國政府批準認證的國際非營利組織,是專業從事奢侈品品牌的管理、市場調查、數據研究、品牌知識產權保護的第三方行業組織。2012 年6 月14 日、6 月15 日,《南方周末》《新京報》分別發表文章,稱經過記者調查,世奢會像是壹個造假的山寨組織,雙方的官方網站分別對文章進行了轉載。世奢會(北京)公司認為涉案文章系負面不實報道,嚴重侵害其商業信譽和公司權益,將四家媒體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四案被告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媒體構成對世奢會的名譽侵權。

被告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三中院認真審查各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交的大量新證據後,認為涉案文章雖指向世奢會,但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難以認定涉案文章所依據的消息來源系虛假信息,涉案文章系行使媒體輿論監督權的表現,不構成對世奢會(北京)公司的詆毀和侮辱,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犯。2015 年11 月9 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壹審判決,駁回世奢會(北京)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用語尖銳”並不壹定構成新聞侵權

新聞報道構成侵權必須滿足三個要件:壹是有損害事實發生,並且這個事實使受害方人格受損;二是新聞從業人員具有較大過錯,這種過錯導致損害事實發生;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法律責任。具體從發揮輿論監督功能的批評性報道來看,是否構成侵權也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第壹,要看批評性報道的主觀願望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壹般認為應該是善意的,要從幫助被批評者的願望出發開展壹些批評,而不是從惡意攻擊、詆毀、敗壞被害者名譽的角度出發。第二,批評所依據的事實必須完全真實並且是基本事實,並以此展開恰當準確的分析,不能有任何的主觀臆斷或者道聽途說。第三,批評的言詞必須準確,不能有侮辱人格、毀損名譽、惡意誹謗等言詞。

“世奢會訴媒體侵權案”之所以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註,除了因為被訴方是媒體以及訴訟的結果外,關鍵還在於其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和定性的準確,既維護了新聞輿論監督的權利,又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中有這樣的表述:爭議文章通過記者調查,引用多方意見,參與對世奢會現象的關註和討論,是行使媒體輿論監督權的行為。不可否認,文章整體基調是批評的,部分用語尖銳,但這正是批評性文章的特點,不應因此否定記者寫作目的的正當性。從判決可以看出司法權對“批評性文章的特點”所持的態度,即不能因文章本身的批評態度而否定媒體從業者寫作的正當性。批評性報道、觀點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社會公***價值,不能因為被批評者的不滿而直接否認批評的正當。通過司法判決的方式確認媒體監督和報道權利的正當性,這對於新聞媒體行使輿論監督權來說無疑是最大的保護。

三、新聞輿論監督應處理好幾個關系

1. 不能影響司法公正

媒體應慎重報道正處於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在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階段,可以對公安、偵查機關是否存在違反法律程序或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問題進行監督,但不能對案情發展、案件中所涉及的具體法律問題發表觀點或評論。在案件的審判階段,同樣可以對司法機關的辦案作風、是否存在影響審判結果的不公行為等進行監督,但不能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等實體問題發表觀點或評論。簡單來說,程序的公正需要放在陽光下進行,但實體的公正需要司法機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適用法律,不能受外界絲毫影響。

2. 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權利

迄今為止發生的與新聞媒體有關的訴訟大多都是侵害名譽權的糾紛,本文中提到的“世奢會訴媒體侵權案”也是名譽權侵權糾紛。壹個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這四個構成要件缺壹不可。本案中,世奢會作為壹家“自願進入公眾視野,借助媒體宣傳在公眾中獲取知名度,影響社會意見的形成、社會成員的言行並以此獲利的主體”,壹般公眾對其來歷、背景、幕後情況享有知情權,新聞媒體進行揭露式報道符合公眾利益需求,而且媒體的報道行為具備事實依據,不存在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使世奢會名譽受損,蒙受恥辱的行為,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犯。

輿論監督尤其是批評性報道中,還較容易發生侵犯公民隱私權的情況。比如:有的記者為了獲得豐富的新聞材料或者更準確的消息,在被采訪人拒絕采訪時采取竊聽的方式來取得材料,這是典型的侵犯隱私權的行為。除此之外,還有壹些法律的灰色地帶需要媒體從業人員註意,比如暗訪和偷拍的問題。壹般而言,各國通行的做法是,除非為了重大公***利益且非此不能獲得真實情況,壹般不采用隱性采訪方式來揭露違法犯罪。

3. 對於秘密消息源的保護

在世奢會訴媒體侵權壹案中,決定訴訟輸贏的關鍵因素在於證人及其提供證詞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壹審中,新京報社雖然提交了重要證人的錄音采訪資料, 但並未提供證人的真實身份, 證人也未出庭作證。而世奢會方面則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該證人稱自己就是媒體采訪中提到的匿名員工,並證明媒體報道中所描述的情況和事實不符。這對於媒體方來說無疑是極其不利的,之前提供的證據的可靠性、真實性都受到質疑,無法被法庭采納和認定。

二審中, 新京報社向法院補充提交了多樣證據,其中包括化名“唐路”的重要證人的采訪錄音、書面證言以及公證視頻等。二審法院認定了采訪的真實性,認為新聞媒體並沒有違背真實性審查義務,沒有故意歪曲報道事實,也不存在因過失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導致不實報道,判決媒體並不構成侵權。

媒體的輿論監督活動中,線人的地位至關重要, 往往會成為扭轉局面的關鍵壹環。但如果線人的身份被曝光, 則很有可能遭到打擊報復。“世奢會訴媒體侵權案”發生後,法律界和新聞界都對出臺匿名消息源的保護機制發出了呼聲。壹方面,保護線人是應該堅持的新聞倫理;另壹方面,司法在獲得確鑿、有效證據的同時,也應該保護證人的權益。

新聞輿論監督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世奢會訴媒體侵權案” 帶給我們壹條重要的啟示:新聞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活動時, 必須處理好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民事侵權的關系, 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證輿論監督的良性運轉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作者寧黎黎單位: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來源:《中國廣播》雜誌2016年第5期;原標題: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的行使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