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容量大、類型多、訪問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的數據集合。它是對數量龐大、來源分散、形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收集、存儲和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壹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第三條大數據發展應當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數據賦能、繁榮互聯、開放開放、依法管理、安全保障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制定促進大數據發展的政策措施,解決大數據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大數據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數據發展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長三角區域壹體化發展戰略,推進數字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廣工業互聯網運用,推進大數據協同應用,建設高質量數字長三角。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共享、開放和交易(以下簡稱數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二章數據資源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推進政府數據和其他公共數據的采集,促進數據資源的匯聚整合、開放有效流動和開發應用。第九條公共* * *數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共* * *數據采集規定采集到江淮大數據中心平臺,實現公共* * *數據資源的匯聚和集中存儲。第十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江淮大數據中心平臺的數據資源建設和運行管理;江淮大數據中心通用平臺管理機構的管理體制可以根據法定機構建設試點的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建設運營江淮大數據中心子平臺。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所轄縣、市、區江淮大數據中心子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第十壹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托江淮大數據中心通用平臺或者子平臺,統籌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 * * *數據交換平臺和開放平臺。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有序享受公共數據交換平臺和開放平臺。第十二條政府投資的政府信息系統應當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公共數據采集、匯總、存儲、共享、開放和應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非公共數據的采集者、持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依法享有開放有效的移動數據資源,鼓勵非公共數據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平臺匯聚,充分發揮數據資源效益。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教育、醫療、交通、能源、環境、金融等重點領域中小企業和行業數據開放平臺,促進數據資源開放有效流動。第三章發展應用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大數據發展應用環境,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培育數字產業集群,支持市場主體運用大數據賦能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中心、超級計算中心、災備中心、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大數據產業發展集聚區、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網絡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建設大數據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臺。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大數據與制造業融合,支持制造企業、互聯網企業、信息技術服務企業跨界聯合,建設數據驅動的智能車間和工廠,提高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