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我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商時有文字記載,西周時盛行。那時,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壹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壹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壹切土地屬於國家)
井田制是中國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實現形式。井田就是方塊田。“井田”壹詞 ,最早見於《谷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壹。” 據說,夏朝曾實行過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來。到西周時已經發展很充分。到春秋時期,由於鐵制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漸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劃分為壹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壹個井字。壹人耕種大約100畝(約合今182公畝)。100畝為壹個方塊,稱為“壹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來。壹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戶耕種,謂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戶所有;中間是公田,由8戶***耕,收入全歸封邑貴族所有。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塊井田都是900畝,還存在諸如800畝,1000畝這樣的特殊情況。 有學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僅是壹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於實際地形地貌的千差萬別,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 井田制度是可以還原出來的中國夏、商、周三代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可以將它定義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為壹種有效的產權供給制度為基礎的中國夏、商、周三代社會的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制度結構安排的總體描述;同時也可以解釋為微觀經濟活動如何與宏觀價值構造相結合以實現資源包括資源資源與社會資源兌現率最大化的壹種社會政治經濟關系。結果,隨著這種產權制度的有效性的喪失而失去其現實意義並退出歷史舞臺。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國實施改革,主要內容有:“廢井田”、“開阡陌”、“民得買賣”、承認土地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