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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

控制重大危險源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點。控制重大危險源的目的不僅是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而且是將事故限制在最低水平,或者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重大危險源總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並且在壹定範圍內使用、生產、加工、儲存,超過臨界量。由於工業生產的復雜性,特別是化工生產的復雜性,決定了必須采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控制。

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預防重大工業事故的第壹步是識別或確認高風險工業設施(危險源)。政府主管部門和權威機構根據物質的毒性、燃燒和爆炸特性,制定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的標準。通過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的標準,我們可以確定哪些是潛在的事故源。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並記錄辨識過程和結果。根據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的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識別和確認後,應進行風險分析和評價。

壹般來說,重大危險源的風險分析和評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識別各種風險因素及其原因和機制。

b .依次評估已識別危險事件的概率。

評估危險事件的後果。

d風險評估,即評價危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和後果的共同作用。

e風險控制,即將上述評價結果與安全目標值進行比較,檢查風險值是否達到可接受水平,否則需要采取進壹步措施降低風險水平。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評估,確定重大危險源的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其註冊安全工程技術人員或者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安全評價,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可以與本單位安全評價壹並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價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已識別和評估的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報告。新建危險性較大的設施,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查前提交安全報告。安全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和前提條件、安全運行和防止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限制事故後果的措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報告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和新知識、新技術的進步進行修訂和補充,並由政府主管部門定期檢查和評審。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負責制定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檢查和評估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性,必要時進行修訂。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安全報告和相關資料,制定場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目的是抑制突發事件,減少事故對勞動者、居民和環境的危害。因此,應急救援預案應提出詳細、實用、明確、有效的技術和組織措施。政府主管部門應確保向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公眾分發有關事故情況下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確做法的相關信息,並確保公眾充分了解重大事故情況下的安全措施,並應在發生重大事故時盡快報警。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宣傳資料應定期修訂和重新分發。政府有關部門應制定全面的土地利用政策,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居民區和其他工作場所、機場、水庫、其他危險源和公共設施安全隔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版)第十九條規定:

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加油站、充裝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壹)居民區和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和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取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許可的除外)、機場、通信幹線、通信樞紐、鐵路線、道路交通幹線、水路交通幹線、地鐵亭、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保護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和區域。

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或者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所屬單位限期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洪水、地質災害易發區。a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控,制定應急預案,並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b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版)第二十五條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對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儲存地點和管理人員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儲存在港區的,應當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c《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後15日內,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連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文件只需要清單)。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轄區內壹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備案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壹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

D.《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文件的通知》(安監總辦[2012]44號文件)進壹步明確了備案方式和程序表格。

(8)重大危險源監管

政府主管部門必須派遣經過培訓的合格技術人員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調查、評估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