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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簡介?

1991年制定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壹部全面的、綜合的專門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基本法律。這部法律第壹次把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進行了系統的、科學的法律規範,不但體現了我國已批準加入的《兒童權利公約》的原則, 而且該法所調整的是社會各方面同未成人健康成長的關系。《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宗旨,即本法第1條明確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這壹宗旨,實際上也是該法所承擔的根本任務和要實現的根本目標。這壹宗旨,需要由不同的法律、法規加以規定並保證其實現。

《未成年人保護法》***7章,56條。 第1章為總則,即立法宗旨、未成年人的概念、保護工作遵循的原則、教育保護的主要內容、履行法律義務的主體等;第2 章為“家庭保護”規定家庭保護的內容、方式和方法;第3章為“學校保護”,規了學校當局(中小學、動兒國)及教師保護的責任和義務;第4章為“社會保護”,涉及面較廣;第5章為“司法保護”,規定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法院)、未成年犯教養機構對處置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原則、方式以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民事權利的保護;第6章為“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本法應負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責任;第7章為“附則”規定中央和地方可依本法制定有關條例或實施細則,以及本法的有效日期。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最大特點是,僅全面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生命權、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而且根據本法確定的“保護對象”又明確規定了“保護主體”。既明確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的保護責任,又具體規定了各保護未成年人的組織和個人的義務和責任。如第5條第2款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同責任”。從中可以看出,保護主體具有最廣泛性的特點。除本條款外,在其後各章的具體條文中,不僅規定了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有關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民政、勞動、衛生、工商管理機關的保護責任,而且規定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矯正機關的職責,同時還規定了婦聯、工會、***青團、青聯、學聯、少先隊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的保護職 責。不僅規定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成年人較為集中的教育單位保護職責,而且規定了企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的保護職責。不僅規定了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對未成年人優惠開放的職責,而且規定了營業性舞廳、電子遊藝廳等不適宜於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對未成年人負有的保護職責。不僅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保護職責,而且規定了教職員、司法工作人員、作家、科學學、藝術家及其他成年公民應履行的義務和職責。

(以上內容摘自國務院兒童工作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