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婚後農村自建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不壹定,如果是父母和小兩口投資的自建房,房產按投資比例歸父母夫婦所有。
2.如果是父母單獨出資的自建房,房產歸父母,離婚時不能分割房產;
3.如果是夫妻單獨出資的自建房,房產歸夫妻所有,離婚時壹人壹半;
4.得到房子的壹方付給另壹方房產的折扣。
農村村民結婚後,要及時遷入戶口。戶口遷到配偶所在村後,在住宅宅基地使用面積核定時,另壹方才能成為本村村民和家庭成員之壹。另外,由於家庭成員* * *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申請,共同建房時應及時就家庭財產分配作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財產時,首先要分析財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先確認每個家庭成員應該得到的財產份額,然後讓離開家庭的壹方得到與其財產份額相對應的貨幣補償。
二、具體案件的處理,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壹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雙方無相反約定的,房屋歸婚前個人所有,應判給婚前建造的壹方。婚前建房所產生的債務,以婚後財產償還的,取得財產的壹方應當按照所償還債務總額的壹半補償另壹方。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供子女結婚居住。房屋建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作為子女夫妻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定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宅基地後只能自建房屋,不能出售、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村民出售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對於婚前男女雙方家庭所建的房屋,經批準的土地以父母壹方名義取得的,壹般視為另壹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壹方有返還另壹方補貼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經批準的土地是以子女壹方的名義取得的,由於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供其子女使用,且該房產婚後確實已由夫妻雙方共同使用,則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2)、雙方家庭的貢獻可以視為個人對各自子女的饋贈。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房屋可由雙方按雙方家庭出資比例分割。
4.對於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屋為子女夫妻所有,或者承認與子女共有該房屋份額,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享該房屋。同樣,如果壹男壹女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沒有進行財產分割,婚前存在的家庭或者原屬於父母壹方的財產沒有明確給予夫妻雙方的,該財產也不能作為同壹財產進行分割。
5.有的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審批的,所以家庭自建、共同居住的房屋屬於全家所有,也就是壹戶同產。夫妻離婚時,應先分割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再分割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如果離婚訴訟中壹方要求分割上述家庭擁有的財產,且雙方各自擁有的財產份額不容易確認,法院壹般會先分割夫妻雙方擁有的其他財產,財產分割是讓當事人再提起財產分割訴訟。
其實不管是農村還是城市,夫妻財產界定的方式都特別簡單,除了農村自建房沒有房產證。而且在劃分農村自建房時有很多政策限制。比如,城市的房子可以拍賣,然後夫妻把賣的錢分了,但是農村的自建房,壹開始就不允許賣給有城市戶口的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