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是將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翻譯權屬於版權所有者。著作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許可他人行使,並獲得報酬。因此,翻譯壹部已有作品,譯者首先應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合理的報酬。如果翻譯的作品是演繹作品,譯者不僅需要得到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還需要得到原作著作權人的許可。
此外,譯者還應在譯作中寫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是,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作品使用的特點,不能指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翻譯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翻譯已經發表的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二)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
(四)出版盲文出版作品。
第二,翻譯作品的版權歸屬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可見,翻譯現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的著作權是由譯者享有的。翻譯工作者行使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權。
翻譯就是在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再創作、出版和銷售。要得到作者的同意,最好是書面授權。以防以後不必要的麻煩。對於沒有公開聯系方式的作者,可以聯系其作品出版的網站和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