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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區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申請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對包括名稱、住所、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開辦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等登記事項的變更,履行內部如理事會決議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材料

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初審—審核—批準—辦結

法定依據

(壹)國務院1998年10月25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二)浙江省政府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72號)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變更的事項、原因和方案等。業務主管單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變更或者不同意變更的批復。第十八條第壹款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二款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者改變舉辦者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第三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