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起於明代萬歷年間,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張居正推行“壹條鞭法”,賦稅壹律征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
征稅時加征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差額就歸官員了。清初的官員沿用了這種做法。而且,“火耗”不斷加重:壹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於正賦。雖然順治、康熙年間也發過禁令,但並不起作用,以後也就默認了。
擴展資料:
詳細情況:
但“火耗”的不斷加重引起百姓反對,不利於長治久安。康熙後期不斷有大臣上書要求把“火耗”規範化征收與使用。但康熙不願加稅,此事未成。雍正上臺後,力圖整飭吏治,強化財政,於是實行“火耗”歸公和向官員發放養廉銀。
“火耗”歸公就是規範“火耗”的征收,並作為財政收入上交國庫。政府規定“火耗”附加稅壹般為正稅的10%-15%,最高不超過20%,官員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這種“火耗”的收入壹部分用於財政支出,另壹部分則作為各級官員的養廉銀。
據光緒《清全典事例》記載,各級官員的養廉銀為:總督13000-20000兩,巡撫10000-15000兩,布政使5000-9000兩,按察使3000-8444兩,道員1500-6000兩,知府800-4000兩,知州500-2000兩,知縣400-2259兩,同知400-1600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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