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條例》將於8月1日起施行,這是河北省首次以政府令的形式發布該條例,全面具體規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交通管理和源頭管理,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治超工作中的責任。這是從今天召開的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規定》明確了超限貨運車輛的認定標準:車輛和貨物總重量超過55噸(不含55噸);單個軸承重量超過10噸(不含10噸);由汽車和全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被牽引的全掛車列車的總重量超過主車輛的總重量;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源頭管理和交通管理相結合,《條例》首次對源頭治超的開展、如何處理拒絕檢查等行為做出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合法貨運源頭單位,運管機構通過巡查、派駐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管,從源頭上確保超限超載。對於拒絕檢查、車輛妨礙交通等行為,治超執法人員有權強制車輛駛離或拖至治超檢測站、流動檢測卸載點進行檢測,相關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超載導致重大事故,將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根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超工作,交通運輸、公安、物價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治超工作中履行各自職責。對治超責任不落實、不認真履行職責、治超車輛得不到有效控制,特別是因治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行政領導,通報批評,給予行政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