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系。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申請調查取證權基本概念: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權,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收集證據時遇到客觀上的障礙,無法獲得必要的證據時,請求法院給予幫助,申請法院幫助其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壹.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二.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三.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四.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壹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