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甘肅省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

甘肅省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

甘肅省二級建造師註冊辦法的實施非常重要。只有不斷創新,未來才能更好的發展,每壹個細節都很關鍵。仲達咨詢將推出甘肅省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

壹、註冊管理系統

第壹條為規範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註冊建造師管理條例》(令第23號)制定本實施辦法。建設部153)、《壹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甘肅省二級建造師職業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甘肅省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的註冊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二級建造師,是指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取得中國* * *和國家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中國* * *和國家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並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經註冊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建造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總承包或者項目施工管理等相關建設管理活動。

第四條甘肅省建設廳註冊執業資格領導小組辦公室是二級建造師資格註冊管理機構,甘肅省建設廳資格註冊中心負責二級建造師資格註冊工作。

市(州)、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的受理和初審。

二、報名程序和條件

第五條註冊申請人應當受聘於具有建設或者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資質的企業,並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合同。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用人企業提供相關申請材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由用人企業按屬地原則向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其中,省直廳局所屬企業、國資委管理企業和無省直部門企業直接向省建設廳執業資格註冊中心申請註冊。

註冊申請應通過網上和書面方式申報。申請人在甘肅建設信息網(網址:www.gsjs.com.cn)上填寫表格,網上申請成功後自動生成需要打印的申請表。

第六條申請登記包括初始登記、續展登記、變更登記、追加登記、註銷登記和重新登記。二級建造師因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遺失或汙損,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七條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八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的;

(三)不符合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5年的;

(六)因前款以外的原因受過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三年的;

(七)註冊證書被吊銷,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申請註冊為項目經理之日前三年內,所負責的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9)申請人的用人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

(十)65周歲以上;

(十壹)法律法規不允許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無效:

(壹)用人單位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三)用人單位資質證書被吊銷或者撤回的;

(4)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註冊期滿未延續註冊的;

(六)65周歲以上;

(七)死亡或者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導致註冊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在下列專業申請註冊: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采礦工程、機電工程。

資質證書註明的專業為房屋建築工程、裝飾工程的,按照建築工程專業申請註冊;資格證書註明的專業為采礦工程的,按采礦工程專業申請報名;資格證書註明的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土建部分按采礦工程專業報名,機電部分按機電工程專業報名;資格證書註明的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機電安裝工程的,申請人應當申請註冊為機電工程專業。

第十壹條二級建造師資格註冊實行備案制度。壹是批準註冊的,應在註冊證書頒發後30日內報建設部備案;二是每年年底向建設部備案全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情況。備案工作由省建設廳資質註冊中心負責。

第十二條初始註冊

自資質證書頒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人可以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辦理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專業繼續教育證書。

申請初始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及其復印件,或者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五)持外省(市)頒發的二級建造師資質證書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本省省級註冊管理部門頒發的未註冊證書。

申請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附件由第(2)、(3)、(4)、(5)部分裝訂。

聘用企業向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延續、變更、增加、註銷、重新註冊)申請表匯總及申請人申請表壹式兩份,材料附件壹式兩份1。

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始(延續、變更、增加、註銷、重新)註冊初審意見表、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始(延續、變更、增加、註銷、重新)註冊初審匯總表(企業申請人)、市州材料提交按《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材料提交目錄》的要求進行。

第十三條註冊續展

二級建造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期滿後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期滿前30日申請延續註冊。續展註冊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建造師註冊延續申請表;

(2)註冊證書原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各種表格和資料的申請程序和復印件參照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註冊變更

在註冊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申請註冊變更。註冊變更後,原註冊證書的有效期執行:

(壹)執業企業變更;

(二)受聘企業名稱變更的;

(3)註冊建造師名稱發生變更的。

申請變更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原件;

(3)執業企業發生變更的,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工作調動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企業的聘用合同終止或到期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任職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復印件;

(五)變更二級建造師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原身份證明或者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各種表格和資料的申請程序和復印件參照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五條補充項目的登記

註冊建築師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以申請追加註冊。新增職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註冊的,應當提供最近壹次註冊期間該專業的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追加註冊後,原專業註冊的有效期限不變。

申請追加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建造師追加註冊申請表;

(二)附加職業資格考試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原件;

(四)所增專業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各種表格和資料的申請程序和復印件參照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註銷登記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通過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有關廳局申請註銷註冊,註冊機關應當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宣布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壹)發生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註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脫離施工管理及相關崗位連續兩年(含兩年);

(六)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二級建造師註銷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原件;

(三)註銷登記證明復印件。

註銷登記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以及省級登記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登記機關。

第十七條重新登記

二級建造師註銷註冊或拒絕註冊的,可在重新符合註冊條件後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各種表格和資料的申請程序和復印件參照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八條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發。

二級建造師因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的,應當向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發或汙損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初審後,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連同材料壹並提交省建設廳執業資格註冊中心辦理。

第十九條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汙損補發。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汙損的,可以向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更換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發或汙損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原件。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出具審核意見,並將換證材料報送省建設廳資質註冊中心。

三。驗收和初步審查

第二十條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建設部《行政許可實施規定》(建發[2004]111號)對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進行受理和初審,並按照有關要求對註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查。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註冊申請的受理和初審不得由同壹人辦理,確保程序合法、行為規範。

第二十壹條省級專業廳局所屬企業、省級SASAC管理企業和省內無主管部門企業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註冊申請,由企業匯總,按要求直接報省建設廳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審核。

四。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二條申請初始註冊、重新註冊、追加註冊,省建設廳資質註冊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後20日內,報省註冊機構審批,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申請變更註冊、註銷註冊、註冊證書遺失或者執業印章被更換、汙損的,省建設廳執業資格註冊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報省級註冊機構審批,作出書面決定,並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

執業企業名稱、企業名稱和註冊建造師姓名經審核合格後,在註冊證書變更登記備案欄內予以登記。跨市、州變更的,由註冊建造師申請變更,通過原聘用企業報原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調入地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跨省變更的,由註冊建造師提出變更申請,由原聘用企業報原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後,由調入地市州建設主管部門申報。

第二十四條申請延續註冊的,省建設廳資質註冊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報省註冊機構審批,作出書面決定,並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審批日期為註冊證簽發日期,自簽發之日起3年內有效,執業印章與註冊證相同。

第二十五條自省級註冊機構公告之日起10日內,省建設廳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將向準予註冊的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家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批準繼續註冊、追加註冊或註銷註冊的,在註冊證書內頁簽註意見並加蓋甘肅省建設廳印章。

初始註冊、續展註冊、追加註冊、重新註冊通過的,統壹編號後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動詞 (verb的縮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六條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省建設廳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印章》。註冊證書的樣式、編號和執業印章按照《壹級建築師註冊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編號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二級建造師註冊後,在領取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當將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原件交回申請所在地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原發證部門負責按規定銷毀證書並存檔。

第二十八條註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註冊建築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建築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