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和售後公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維修資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對本市維修資金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托專門機構(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進行。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第壹項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首付標準為:別墅每平方米20元,無電梯多層住宅每平方米60元,有電梯住宅每平方米120元。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今後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繳存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住宅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1號)交存商品住宅維修基金,其維修基金轉為維修基金管理;同壹幢樓內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尚未交存維修基金的,購房人仍應按購房款的3%交存首期維修基金。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出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維修資金。
本辦法實施前,售後公有住房維修基金已按市政府辦公廳[2006 54 38+0]27號文件和濟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轉為維修基金管理。
第九條商品住宅、非住宅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必須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維修資金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予受理房屋產權登記申請。
第十壹條商品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業主交存維修資金余額低於本辦法規定的首次交存金額30%的,房屋業主應當及時續交,續交後的維修資金余額應當不低於本辦法規定的首次交存金額。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延續工作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街道辦事處、區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實施;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區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已售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提取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30%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及時繳納,繳存標準為20元/平方米。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維修資金的開立、交存和業主分戶賬的建立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出售單位組織實施;出售直管公房和出售單位自管公房出售單位已經破產的,由區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指導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在業主支付維修基金之前,這棟樓的維修基金將被暫停。
第十三條已辦理房屋權屬確認手續但未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項目,必須補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具體改造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
已辦理房屋權屬確認手續並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區內,尚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補辦手續,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督。
出售房屋的公有住房單位尚未提取或者未足額提取維修資金的,應當在出售公有住房時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繳納。第十四條業主交存的維修基金屬於業主。
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維修資金歸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所有。
第十五條在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未決定實施業主自主管理前,商品住宅和非住宅的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管理,並按照規定委托商業銀行管理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在專用賬戶管理銀行開立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並按照門牌號設立子賬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立賬戶,按門牌號設立分賬戶。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監督下召集業主大會,按照下列程序和有關規定,討論決定是否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壹)在區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資金管理和核算制度,明確賬戶管理單位、管理人員和受托管理資金;
(二)公示基金管理制度、會計制度、管理資金等事項;
(三)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未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必須補交後才能投票。
第十七條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劃轉維修資金:
(壹)憑業主大會決議,在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委托的銀行開立業主大會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二)在出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與銀行、維修基金管理機構、區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授權協議,相關責任人未按規定及時實施維修、更新、改造的,約定由區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維修,並從維修基金中支付相應費用。
(3)持維修資金劃轉申請書、業主大會決議、授權協議、街道辦事處關於業主大會召集和表決的監督證明、開戶手續、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票據原件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業主大會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備案和資金劃轉手續。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維修資金劃轉申請等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業主大會在維修資金專用賬戶開立賬戶,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並將相關明細賬目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維修資金賬戶應當采用轉賬支付方式結算,不得提取現金,並接受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十九條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按照規定委托商業銀行管理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在專用賬戶管理銀行開立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用賬戶,按售房單位設立賬戶,按幢設立子賬戶。
公有住房出售後,應當按幢建立維修資金明細賬戶,將交存的維修資金轉入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開設的專用賬戶。
第二十條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之日起,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利息轉入維修資金管理部門。
第二十壹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房屋明細賬中剩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轉移。
受讓人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至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臺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二條房屋滅失的,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返還:
(壹)將房屋維修資金臺賬的余額退還給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應當返還售房單位。出售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出售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從同級國庫中予以沒收。第二十三條商品住宅、非住宅部分、* *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負有維修責任的業主分攤應承擔的費用,並在其分賬中列支。
已出售公房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先在出售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明細賬中列支。使用業主繳納的維修資金時,分攤維修責任的業主應當承擔的費用,應當在其分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相關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擔維修責任:
(1)住宅區內全體業主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2)單個房屋內業主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由該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3)業主在壹個單元內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由該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建築面積比例承擔。單位壹側房屋所有權人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由該側房屋所有權人按照各自建築面積比例承擔。
(4)相鄰業主共有部分的維修,由相鄰業主按各自房屋建築面積比例承擔。
(五)與建築結構相連接的車庫的維修,由車庫所有人按照各自擁有的車位比例承擔。
第二十五條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使用:
(壹)物業服務企業提出* * *住宅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當地居民委員會同意),制定維修、更新、改造方案,並在物業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委托相關單位或區房產管理部門在各小區設立房屋維修便民服務站,制定維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維修、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經占已交付房屋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和住戶書面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業主委員會持相關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維修資金撥付申請或者備案手續。
(三)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定後,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工程預算資金的70%劃撥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業主大會開設維修資金專用賬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開設專用賬戶的銀行。
(四)工程竣工後,應簽署驗收報告,並對工程決算進行審計。
(5)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核實驗收報告和審核證明後,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後的剩余資金;業主大會開設維修資金專用賬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開設專用賬戶的銀行。
第二十六條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委托相關單位組織實施維修改造過程中的監督、鑒定、費用審核、管理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發生屋頂防水嚴重損壞、電梯故障、消防系統故障等危及房屋安全的突發事件,需要立即維修、更新、改造* * *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獨立管理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委托的有關單位將經居民委員會核實的維修項目說明和維修方案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批後,組織維修。
(二)維修資金劃轉至業主大會維修資金賬戶後,業主委員會將經居民委員會核實的維修項目說明和維修方案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並立即組織維修。
(三)工程竣工驗收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行業應當主持工程決算和工程驗收證明,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第二十八條。在已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的物業區域內,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相關責任人未按規定實施維修、更新、改造的,由區房產管理部門代表相關業主或售後公房維修資金組織維修。第二十九條在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單獨登記所有權的車庫(含專用車庫和車庫內車位)等其他非住宅物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對於新建獨立非住宅物業的銷售,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各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3日印發的《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住宅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