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洛桑國際管理與發展學院每年發布的《國際競爭力報告》(又稱“洛桑報告”),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衡量壹個國家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然而,作為壹個在世界範圍內廣泛使用的法律概念,“知識產權”並不僅僅與科學研究有關。
Intellect ual Property,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在香港和臺灣大多翻譯為“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主要功能是保護知識所有者和創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對其智力創造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也可稱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1967年簽署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智力創造的權利: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錄音和廣播;3?人類活動所有領域的發明;4?科學發現;5?工業產品設計;6?商標、服務標誌和企業名稱及標誌;7?停止不正當競爭;8?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所有其他權利。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之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從版權及其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誌權、工業設計、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等七個方面規定了其成員保護各類知識產權的最低要求。
在國際上,知識產權通常分為兩類:工業產權和版權。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條第2款規定,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樣式、商標、服務商標、商店名稱、原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第三款規定,工業產權應作廣義解釋,不僅適用於工業和商業本身,也適用於農業和采掘業以及所有制成品或天然產品,如酒、谷物、煙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啤酒、鮮花和面粉。
著作權(版權)的內容包括作者權和作品的鄰接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世界版權公約》第1條規定,締約國承諾為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包括文字、音樂、戲劇和電影作品,以及繪畫、雕塑和雕塑的作者和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權利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和地域性的特點。其排他性表現在壹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即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未經本人許可,不允許任何人使用和占有,知識產權只能授予壹次。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有時間和地域限制的。超過保護期的知識產權將進入公有領域,由人類享有。
知識產權不是天然擁有的,其取得需要國家相關法律的確認,需要履行壹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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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壹種知識產權,可以作為投資入股的對象。但是,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實施權是否也屬於知識產權,能否作為股東投資入股的標的,在實踐中爭議較大。此外,專利技術入股應履行哪些程序,如何確定股東以專利技術作為出資的必要程序,壹旦專利技術喪失知識產權,如何調解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這些都是專利技術入股引發的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