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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件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帶攜盜竊的;攜帶槍支、爆炸物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其他標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和行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喚告》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