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範圍
1.1
用於本公司人員、設備不足,生產能力負荷已達飽和時。
1.2
特殊產品無法購得現貨,也無法自制時。
1.3
協作廠商有專門性的技術,利用外協質量較佳且價格較廉。
2.
選定方法及基準
2.1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
2.1.1
生產部需外協生產的產品或物資,
必須填寫
《外協加工通知單》
(包
括完成日期、數量、技術要求、用途等)交采購部。根據生產部核準後的申請,
采購部根據時間、
技術要求合理組織外協,
由外協管理人員判定是否有協作廠商
承制,若沒有則選擇三家以上廠商的資料,填寫廠商資料調查表。
2.1.2
實地調查時,
由技術質量部、
生產部、
采購部等派員組成調查小組,
但每壹次不壹定所有人員都要參加,
要產品的重要性而定,
將調查結果填入廠商
資料調查表中。
2.1.3
實地調查後可選定其中壹家廠商試用。
2.2
審查基準
1
質量
2
供應能力
3
價格
4
管理
選擇其中評分最高者做為適用的協作廠商。
3.
試用
當選擇最佳廠商之後,
必須經過試用,
待試用考核達到標準以上時,
才能正
式成為本廠的協作廠商。
3.1
試用合同:規定試用期為半年。
3.2
試用考核:試用期間要對試用廠商進行考核。
3.3
試用開始時,試用廠商要將樣品送來檢查,經判定合格才能繼續大量地加
工或制造。
4.
正式設立
4.1
正式設立判定基準:
1
.
質
量
60
%
2
.
交貨期
15
%
3
.
價
格
15
%
4
.
管
理及其它
10
%。
4.2
對試用廠商每季度考核,考評質量、交貨期、價格三項。試用期滿,考核
成績達
70
分以上者判定為本公司的協作廠商。合格的列入合格供方清單